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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2页
目录第12-15页
第一章 导论第15-20页
 一、 本文的研究意义第15-16页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第16-17页
 三、 本文的主题勘定第17-19页
 四、 本文的研究创新第19-20页
第二章 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之理论溯源第20-45页
 第一节 仲裁性质的学说流派第20-36页
  一、 仲裁司法论第21-26页
  二、 仲裁契约论第26-33页
  三、 仲裁自治论第33-34页
  四、 仲裁混合论第34-35页
  五、 本文的观点:受司法限制的仲裁契约论第35-36页
 第二节 仲裁性质对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定位第36-45页
  一、 仲裁的契约性对可仲裁性的定位: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第37-39页
  二、 仲裁的司法性对可仲裁性的定位:可仲裁性=可诉性第39-42页
  三、 受限制的仲裁契约性对可仲裁性的定位:可仲裁性=受可诉性影响的可契约性第42-45页
第三章 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之判定依据第45-77页
 第一节 判定可仲裁性的法律意义第45-48页
  一、 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第46页
  二、 决定仲裁的管辖范围第46-47页
  三、 决定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47-48页
 第二节 判定可仲裁性的基本标准: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第48-56页
  一、 理由论证第48-50页
  二、 平等关系之界定第50-56页
 第三节 判定可仲裁性的修正标准:纠纷权益的可处分性第56-69页
  一、 修正之理由第56-59页
  二、 具体类型的实证分析第59-69页
 第四节 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第69-77页
  一、 可仲裁性法律适用的意义第70-71页
  二、 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第71-73页
  三、 适用争议事项准据法第73-74页
  四、 适用法院地法第74-77页
第四章 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之比较法分析第77-121页
 第一节 可仲裁性的国际立法第77-88页
  一、 1958 年《纽约公约》之规定第77-84页
  二、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之规定第84-87页
  三、 国际立法的总体态度第87-88页
 第二节 可仲裁性的国别考察第88-115页
  一、 美国立法与实践第88-97页
  二、 英国立法与实践第97-103页
  三、 法国立法与实践第103-108页
  四、 瑞士立法与实践第108-115页
 第三节 可仲裁性的比较法结论第115-121页
第五章 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之本土重构第121-151页
 第一节 我国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现状第121-133页
  一、 我国的仲裁立法体制第122-125页
  二、 可仲裁性的正面界定:可仲裁事项第125-129页
  三、 可仲裁性的反面界定:不可仲裁事项第129-131页
  四、 可仲裁性的排除界定:特别仲裁事项第131-133页
 第二节 我国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变革基础第133-143页
  一、 市场经济的深化与拓展第134-136页
  二、 私人自治的深化与拓展第136-138页
  三、 全球化时代的交互影响第138-141页
  四、 对仲裁本质的理性认识第141-143页
 第三节 我国民商事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完善第143-151页
  一、 立法理念之择定第144-146页
  二、 立法策略之构想第146-148页
  三、 立法规定之新构第148-151页
结语第151-154页
致谢第154-156页
参考文献第156-162页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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