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2页 |
引言 | 第12-14页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双层立法价值 | 第14-19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价值——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受到应有惩罚 | 第14-16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程序法立法价值——基于救济司法之需,立法上存在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 第16-19页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形态 | 第19-23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既遂犯,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形态 | 第19-20页 |
(二) 本罪的犯罪既遂形态——持有犯和继续犯 | 第20-21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 | 第21-23页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问题 | 第23-27页 |
(一) “巨额财产”的数额标准 | 第23-24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 | 第24-25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 | 第25-27页 |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 | 第27-31页 |
(一) 理论界的观点 | 第27-28页 |
(二)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 | 第28-29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两种自首情形 | 第29-31页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与思考 | 第31-41页 |
(一) 尽快出台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避免本罪在司法运作中的尴尬,同时也防范本罪的频繁发生 | 第31-33页 |
(二)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罪名在刑法中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财产罪” | 第33-35页 |
(三) 删除《刑法》中“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规定内容 | 第35-36页 |
(四) 建议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数额分档量刑,并提高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 第36-38页 |
(五) 增加剥夺财产刑 | 第38-39页 |
(六) 增加剥夺资格刑 | 第39-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5页 |
后记 | 第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