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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研究--以最高法院1979年到2010年工作报告为例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0页
一、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沿革第10-13页
 (一)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孕育于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第10页
 (二) 1949年——1964年,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第10-11页
 (三) 1965年——1977年,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停滞第11-12页
 (四) 1978年至今,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恢复和完善第12-13页
二、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实践第13-20页
 (一) 法院工作报告的形成第13页
 (二) 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第13-17页
 (三) 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决议第17-20页
三、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功能第20-29页
 (一)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贯彻了我国的宪法体制第20-21页
 (二)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符合我国法院整体独立的司法模式第21-22页
 (三)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有助于监督司法第22-23页
 (四) 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能够体现出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第23-25页
 (五) 法院工作报告是法院展示政治责任的一种方式第25-29页
四、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突显的问题第29-35页
 (一) 工作报告未通过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合理第29-30页
 (二)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将可能进一步导致司法行政化第30-32页
 (三)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可能损害司法权独立行使第32-33页
 (四)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可能损害司法权威第33-35页
五、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第35-39页
 (一) 取消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中的投票环节第36页
 (二) 完善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第36-37页
 (三) 深入体现审议结果第37-39页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致谢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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