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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籍异财罪研究

摘要第1-7页
绪论第7-13页
 (一) 关于别籍异财罪已有研究成果的回顾第8-9页
 (二) 本文的旨趣所在第9-13页
一、别籍异财罪的形成过程第13-21页
 (一) 秦朝强制推行父子分异政策第13-14页
 (二) 两汉在继承秦朝分异政策基础上的松动第14-16页
 (三) 曹魏时期正式从法律上废除“异子之科”第16-17页
 (四) 隋朝先明令析籍后奖励同居共财第17-18页
 (五) “子孙别籍异财”条入唐律第18-21页
二、唐朝别籍异财罪的立法与相关辅助政策第21-32页
 (一) 《唐律疏议》“子孙别籍异财”条律文分析第21-27页
  1. 构成别籍异财罪的人的因素第21-24页
  2. 构成别籍异财罪的行为内容第24-27页
 (二) 与别籍异财罪相关的规定和做法第27-32页
  1. 《唐律疏议》中“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第27-28页
  2. 唐朝统治者对同居共财家庭通过旌表义门的方式加以鼓励第28-32页
三、唐朝以后“子孙别籍异财”条的变通实践第32-40页
 (一) 宋朝别籍异财罪的实践第32-36页
  1. 宋朝继承“子孙别籍异财”条第32-33页
  2. 宋朝在别籍异财罪规定上的灵活变通第33-36页
 (二) 元朝别籍异财罪的迂回发展第36-38页
  1. 元朝建立之初允许尊长教令子孙别籍第36-38页
  2. 《大元通制条格》的立法回归第38页
 (三) 明清在继承基础上采取更为现实的变通第38-40页
四、别籍异财罪形成到变通的历史原因分析第40-48页
 (一) 封建国家提倡同居共财的原因第40-43页
  1. 儒家孝道要求同居共财的家庭结构形式第40-42页
  2. 同居共财要求与封建国家赋税政策紧密相关第42-43页
 (二) 家庭内生性因素使个体家庭别籍异财成为必然第43-45页
  1. 血缘关系向心力与财产经济离心力之间的矛盾第43-45页
  2. 家庭规模与经济供养之间的矛盾第45页
 (三) 制度变通过程中体现出的博弈第45-48页
  1. 户籍管理与赋税制度之间的权衡第45-46页
  2. 旌表义门与下诏分家之间的顾盼第46-48页
结语第48-50页
参考文献第50-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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