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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停止侵害侵权责任方式之限制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绪论第9-10页
1 停止侵害请求权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第10-16页
    1.1 诉请停止侵害的案件类型归纳第10-12页
        1.1.1 诉请停止侵占所有权、侵害相邻权等物权侵权案件第10页
        1.1.2 诉请停止阻碍正常经营、生产、施工、运输等营业权案件第10-11页
        1.1.3 诉请停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第11页
        1.1.4 诉请停止侵害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第11-12页
    1.2 司法实践中停止侵害的适用状况第12-16页
        1.2.1 停止侵害适用领域和方式分析第12-13页
        1.2.2 停止侵害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第13-16页
2 我国停止侵害适用范围扩张的立法演进及可能原因分析第16-23页
    2.1 我国停止侵害适用范围扩张的立法演进第16-18页
        2.1.1 50 、60年代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未出现停止侵害第16-17页
        2.1.2 1980 年民法草案中在人格权保护中首次出现停止侵害第17-18页
        2.1.3 《民法通则》出台后作为独立责任形式适用所有绝对权第18页
    2.2 我国停止侵害适用范围扩张的可能原因分析第18-23页
        2.2.1 以全面保护权利为目的的本土独创第18-20页
        2.2.2 对东德民法典制度设计的误解第20-21页
        2.2.3 对域外立法语义的不同翻译和理解第21-23页
3 停止侵害责任方式适用范围的比较法考察第23-28页
    3.1 以中国为代表的停止侵害全部适用绝对权模式第23页
    3.2 以瑞士为代表的停止侵害单独适用人格权模式第23-24页
    3.3 以日本为代表的停止侵害单独适用知识产权模式第24-26页
    3.4 以美国为代表的禁止令模式第26-28页
4 停止侵害责任方式适用范围限制的制度内涵分析第28-38页
    4.1 物权侵权中无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存在的必要第28-31页
        4.1.1 停止侵害与绝对权的请求权存在语义和适用重合第28-30页
        4.1.2 停止侵害与其它责任方式重合第30-31页
    4.2 知识产权、人格权保护中停止侵害仍应保留并适当限制第31-35页
        4.2.1 知识产权、人格权中停止侵害有保留必要第31-33页
        4.2.2 知识产权、人格权中停止侵害适用适当限制第33-35页
    4.3 行为保全不能替代知识产权、人格权中停止侵害责任第35-38页
        4.3.1 诉前行为保全中停止侵权并非侵权法上的责任方式第35-36页
        4.3.2 诉前行为保全保障但不能替代实体判决中的停止侵害第36-37页
        4.3.3 国外立法中行为保全作为保障实体权利的临时救济方式第37-38页
5 停止侵害侵权责任方式的立法选择第38-42页
    5.1 路径一:坚持现有侵权责任模式的法律设想第38-39页
        5.1.1 坚持现有统一设立侵权责任的立法体例第38页
        5.1.2 明确限定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第38页
        5.1.3 实践中限制停止侵害在物权保护中的适用第38-39页
    5.2 路径二:回归大陆法系传统模式的法律设想第39-40页
        5.2.1 回归各编分别规定保护绝对权的立法体例第39页
        5.2.2 人格权保护中单独规定停止侵害保护模式第39页
        5.2.3 知识产权保护中单独规定停止侵害保护模式第39-40页
        5.2.4 物权保护中禁止停止侵害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第40页
    5.3 立法选择建议第40-42页
参考文献第42-45页
致谢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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