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自首制度概述 | 第9-14页 |
(一) 自首制度的概念 | 第9页 |
(二) 自首制度的历史演变 | 第9-11页 |
(三) 自首制度的价值及意义 | 第11-14页 |
1. 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 第12页 |
2. 有利于节约司法机关的追诉成本和提高司法机关的破案率 | 第12页 |
3. 有利于犯罪人悔悟向善重新做人 | 第12-13页 |
4. 符合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 第13-14页 |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 第14-25页 |
(一) 自首的构成要件 | 第14-22页 |
1. 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 第14-18页 |
2. 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 | 第18-20页 |
3. 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 | 第20-22页 |
(二) 自首的处罚 | 第22-25页 |
1. 罪后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22-23页 |
2. 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 第23页 |
3. 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23-25页 |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疑难自首问题的认定 | 第25-39页 |
(一)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 第25页 |
(二) “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可否成立自首 | 第25-27页 |
1. “双规”不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 第26页 |
2. “双规”期间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 | 第26-27页 |
(三) “形迹可疑”型自首 | 第27-28页 |
(四) 主动投案后又翻供的自首 | 第28-30页 |
(五) 嫌疑人被网上通缉后供述行为的自首 | 第30-31页 |
(六) 供述同种罪行的自首行为 | 第31-32页 |
1. 从自首的社会价值看,《解释》对自首行为的本质认定不准 | 第31-32页 |
2. 《解释》的条文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 | 第32页 |
3. 《解释》将供述同种罪行作坦白处理,不利于鼓励行为人彻底交代罪行,也不利于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32页 |
(七) 共同犯罪的自首 | 第32-34页 |
1. 犯自首时所应交待的犯罪事实范围 | 第33页 |
2. 从犯自首时所应交待的犯罪事实范围 | 第33页 |
3. 胁从犯自首时应交待的犯罪事实范围 | 第33页 |
4. 教唆犯自首时应交待的犯罪事实范围 | 第33页 |
5. 举报同案犯时所应交待的犯罪事实的范围 | 第33-34页 |
(八) 犯罪后滞留现场的自首 | 第34-35页 |
(九) 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人的自首 | 第35-36页 |
(十)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的自首 | 第36-39页 |
结论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