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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冲突问题研究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出现的问题第11-19页
    第一节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及存在的原因第11-13页
        一、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第11页
        二、 功能性限定特征存在的主要原因第11-13页
    第二节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矛盾第13-14页
        一、 《专利审查指南》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第13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阶段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第13-14页
    第三节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矛盾的不利影响第14-19页
        一、 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第14-16页
        二、 对相关权利人的不利影响第16-18页
        三、 对一般公众的不利影响第18-19页
第二章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比较法研究第19-29页
    第一节 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场第19-24页
        一、 萌芽阶段——美国专利法第 112 条第 6 款的产生由来第19-20页
        二、 争议阶段——专利审查与侵权判断立场的协调统一第20-22页
        三、 统一阶段——“具体解释说”占据主导第22-23页
        四、 总结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态度第23-24页
    第二节 欧盟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立场第24-25页
        一、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规定第24页
        二、 “宽泛解释说”占据主导第24-25页
    第三节 日本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立场第25-27页
        一、 日本专利界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第25-27页
        二、 结论第27页
    第四节 国际条约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立场第27-29页
        一、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27-28页
        二、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及其实施细则(草案)、实用指南(草案)的规定第28-29页
第三章 三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原则的不足第29-38页
    第一节 美国——“具体权利解释”方法的不足第29-35页
        一、 破坏权利要求范围理解的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第29-32页
        二、 “等同方式”的判断标准与一般的侵权等同标准容易发生混淆第32-34页
        三、 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第34-35页
    第二节 欧盟、专利国际条约——“宽泛权利解释”方法的不足第35-36页
        一、 申请人获得授权的风险增加第35页
        二、 与专利立法的宗旨相违背第35-36页
        三、 专利审批和专利侵权阶段的理论冲突第36页
    第三节 日本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不足第36-38页
        一、 专利局审查人员的失误可能导致专利权人的损失第36页
        二、 本领域内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实施例以侵权日还是申请日作为截止时间,尚存疑问第36-38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建议第38-45页
    第一节 专利审查与专利审查应该采取统一标准——严格区分功能性限定特征第39-43页
        一、 功能性限定特征为发明点时,应采纳“具体解释说”第39-40页
        二、 功能性特征不是发明点时,应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以后,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实施例”第40-43页
    第二节 区分功能性限定特征是否为发明点的意义第43-45页
        一、 体现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第44页
        二、 体现在专利侵权的“等同”判断上第44-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50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0-51页
后记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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