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出现的问题 | 第11-19页 |
第一节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及存在的原因 | 第11-13页 |
一、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含义 | 第11页 |
二、 功能性限定特征存在的主要原因 | 第11-13页 |
第二节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矛盾 | 第13-14页 |
一、 《专利审查指南》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 | 第13页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阶段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原则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矛盾的不利影响 | 第14-19页 |
一、 对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 第14-16页 |
二、 对相关权利人的不利影响 | 第16-18页 |
三、 对一般公众的不利影响 | 第18-19页 |
第二章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比较法研究 | 第19-29页 |
第一节 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场 | 第19-24页 |
一、 萌芽阶段——美国专利法第 112 条第 6 款的产生由来 | 第19-20页 |
二、 争议阶段——专利审查与侵权判断立场的协调统一 | 第20-22页 |
三、 统一阶段——“具体解释说”占据主导 | 第22-23页 |
四、 总结美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态度 | 第23-24页 |
第二节 欧盟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立场 | 第24-25页 |
一、 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规定 | 第24页 |
二、 “宽泛解释说”占据主导 | 第24-25页 |
第三节 日本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立场 | 第25-27页 |
一、 日本专利界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 第25-27页 |
二、 结论 | 第27页 |
第四节 国际条约对功能性限定特征权利要求解释的立场 | 第27-29页 |
一、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 第27-28页 |
二、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及其实施细则(草案)、实用指南(草案)的规定 | 第28-29页 |
第三章 三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原则的不足 | 第29-38页 |
第一节 美国——“具体权利解释”方法的不足 | 第29-35页 |
一、 破坏权利要求范围理解的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 第29-32页 |
二、 “等同方式”的判断标准与一般的侵权等同标准容易发生混淆 | 第32-34页 |
三、 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第34-35页 |
第二节 欧盟、专利国际条约——“宽泛权利解释”方法的不足 | 第35-36页 |
一、 申请人获得授权的风险增加 | 第35页 |
二、 与专利立法的宗旨相违背 | 第35-36页 |
三、 专利审批和专利侵权阶段的理论冲突 | 第36页 |
第三节 日本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不足 | 第36-38页 |
一、 专利局审查人员的失误可能导致专利权人的损失 | 第36页 |
二、 本领域内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实施例以侵权日还是申请日作为截止时间,尚存疑问 | 第36-38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建议 | 第38-45页 |
第一节 专利审查与专利审查应该采取统一标准——严格区分功能性限定特征 | 第39-43页 |
一、 功能性限定特征为发明点时,应采纳“具体解释说” | 第39-40页 |
二、 功能性特征不是发明点时,应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以后,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实施例” | 第40-43页 |
第二节 区分功能性限定特征是否为发明点的意义 | 第43-45页 |
一、 体现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 | 第44页 |
二、 体现在专利侵权的“等同”判断上 | 第44-45页 |
结语 | 第45-46页 |
参考文献 | 第46-50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0-51页 |
后记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