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审计决定的类型及其法律属性 | 第8-16页 |
一、审计决定的类型 | 第8页 |
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 第8-12页 |
(一)财务收支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 | 第8-9页 |
(二)财务收支审计处理属于行政命令 | 第9-12页 |
三、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 第12-16页 |
(一)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 第13-14页 |
(二)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命令 | 第14页 |
(三)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可诉性分析 | 第14-16页 |
第二章 我国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的现状分析 | 第16-25页 |
一、我国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的现状 | 第16-18页 |
(一)以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的区分分别设立救济途径 | 第16页 |
(二)不服财务收支审计决定既可行政复议也可行政诉讼 | 第16-17页 |
(三)不服财政收支审计决定政府终局裁决 | 第17-18页 |
二、我国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 第18-25页 |
(一)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难以区分 | 第18-19页 |
(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 第19-20页 |
(三)财政收支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存在的问题 | 第20-25页 |
第三章 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的完善 | 第25-31页 |
一、完善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的指导原则 | 第25-26页 |
(一)保障审计独立原则 | 第25页 |
(二)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 第25-26页 |
(三)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 第26页 |
二、完善审计决定行政救济途径的具体建议 | 第26-31页 |
(一)取消以财务收支与财政收支的区分分别设立救济途径的模式 | 第26-27页 |
(二)确立上一级审计机关为唯一复议机关 | 第27页 |
(三)确立复议前置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 | 第27-28页 |
(四)废除政府裁决 | 第28页 |
(五)将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 第28-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2页 |
后记 | 第32-33页 |
致谢 | 第3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