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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9页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第9-18页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念及定位第9-13页
  1. 制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念第9-10页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定位第10-13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第13-16页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13-14页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符合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第14页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14-15页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够使监视居住的执行规范化第15-16页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相关概念辨析第16-18页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处监视居住的区别第16-17页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与“双规、两指”的区别第17-18页
二、域外类似强制措施比较与借鉴第18-22页
 (一) 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令制度第19-20页
 (二) 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第20页
 (三) 法国的司法监督第20-21页
 (四) 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第21-22页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22-34页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第22-26页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改变第22-23页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扩大第23-24页
  3. 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通知家属义务第24页
  4. 明确排除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24-25页
  5. 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第25页
  6. 增加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第25-26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第26-34页
  1. 部分概念规定粗陋,法律空白较大第27页
  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操作中执行不当第27-29页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第29-30页
  4. 检察监督规定不完善第30-32页
  5.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机制缺失第32-34页
四、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建议第34-46页
 (一) 明确界定概念,限制自由裁量第34-36页
  1. “有碍侦查”标准应明确统一第34-35页
  2. “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应废除第35-36页
  3.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应进一步明确第36页
 (二)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规定的建议第36-40页
  1. 严格规范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第36-37页
  2. 设置集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第37-38页
  3.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第38-40页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规定的完善第40-42页
  1. 通知家属义务进一步完善第40页
  2. 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刑讯逼供第40-41页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应当分情况而定第41-42页
 (四) 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第42-43页
  1. 完善两种监督启动机制第42页
  2. 完善检察监督的方式第42-43页
  3. 修改对违法情形做出处理后的程序性规定第43页
 (五) 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机制第43-46页
  1. 逐步确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审查第43-44页
  2. 进一步完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救济权利第44-45页
  3. 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事后救济第45-46页
五、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后记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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