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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第11-18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根源第11-12页
  (一)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第11-12页
  (二) 集中审理主义第12页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第12页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机制第12-16页
  (一) 举证期限第13页
  (二) 证据失权第13-15页
  (三) 证据失权的例外第15-16页
 四、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第16-18页
  (一) 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第16页
  (二) 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第16-17页
  (三) 确保程序安定的要求第17-18页
第二章 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研究第18-26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域外表达第18页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第18-22页
  (一) 美国——审前准备程序第18-19页
  (二) 德国——驳回逾期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第19-20页
  (三) 日本——驳回延误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第20-21页
  (四) 台湾地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第21-22页
 三、举证时限制度比较分析之启示第22-26页
  (一) 证据失权的严格性与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完备性正相关第22-23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与争点整理密不可分第23-24页
  (三) 显示公平可单独作为证据失权的免责事由第24页
  (四) 当事人对其免责事由负有释明义务第24-26页
第三章《证据规定》出台后举证时限制度运行困境的分析第26-34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在运行中的困境第26-28页
  (一) 证据失权后的裁判不为当事人认可第26-27页
  (二) 法院对举证时限制度从严格适用到谨慎适用第27-28页
 二、举证时限制度运行困境下的反思第28-34页
  (一) 举证时限制度价值选择之反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第28-29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法律理念之反思——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第29页
  (三) 举证时限制度现实基础之反思——诉讼能力欠缺与审判权缺位第29-31页
  (四) 举证时限制度法律构建之反思——制度本身及配套制度第31-34页
第四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立法的新发展第34-45页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立法新发展之概况第34页
 二、《举证时限通知》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细化和发展第34-39页
  (一) 区分了一审和二审的举证期限第35页
  (二) 诉讼进程中出现特定程序性事由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35-37页
  (三) 规定了“酌情”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第37-38页
  (四) 明确了新的证据的判定标准第38-39页
 三、《审监解释》中“新的证据”的规定第39-45页
  (一) 《证据规定》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界定第40页
  (二) 《审监解释》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重新界定第40-43页
  (三) 《审监解释》对费用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第43-45页
第五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第45-52页
 一、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指导思想第45页
  (一) 尊重实体公正与客观真实第45页
  (二) 同步完善制度本身与配套制度第45页
 二、举证时限制度设计的完善第45-48页
  (一) 通过当事人质证的方式判判断证据失权第45-46页
  (二) 整合司法解释对新的证据的界定第46-47页
  (三) 修正酌情指定举证期限第47-48页
  (四) 理顺证据交换期日与举证期限间的关系第48页
 三、配套制度的完善第48-52页
  (一) 构建对举证时限制度之阐明权第48-49页
  (二) 构建审前程序争点整理固定功能第49-50页
  (三) 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第50-52页
结论第52-53页
参考文献第5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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