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页 |
第一章 各国有关记名提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 | 第10-22页 |
第一节 各国有关记名提单认定的立法或司法实践 | 第10-13页 |
一、记名提单概述 | 第10-11页 |
二、各国有关记名提单认定的立法或司法实践 | 第11-13页 |
第二节 各国有关记名提单转让性的立法或司法实践 | 第13-16页 |
一、美国、俄罗斯的法律规定 | 第13-14页 |
二、英国的司法实践 | 第14页 |
三、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 | 第14-15页 |
四、我国的法律规定 | 第15-16页 |
第三节 各国有关记名提单目的地交货的立法或司法实践 | 第16-21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第16-17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 | 第17-19页 |
三、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第19-21页 |
小结 | 第21-22页 |
第二章 《鹿特丹规则》有关记名提单的新规定 | 第22-31页 |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将记名提单纳入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 | 第22-25页 |
一、《鹿特丹规则》保留了记名提单的特殊属性 | 第23-24页 |
二、《鹿特丹规则》统一了记名提单的不可流通性 | 第24-25页 |
三、《鹿特丹规则》明确了记名提单的认定标准 | 第25页 |
第二节《鹿特丹规则》对记名提单目的地交货制度创新和发展 | 第25-30页 |
一、《鹿特丹规则》对记名提单目的地交货的新规定 | 第25-26页 |
二、新规定符合国际航运实践的需求 | 第26-27页 |
三、新规定有助于统一各国航运实践、保障交易安全 | 第27-30页 |
小结 | 第30-31页 |
第三章 我国如何适应《鹿特丹规则》关于记名提单制度的新发展 | 第31-38页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如何适应 | 第31-33页 |
一、完善记名提单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 第31-32页 |
二、对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性做出详细说明 | 第32页 |
三、允许记名提单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我国贸易业与航运业如何适应 | 第33-37页 |
一、出口企业 | 第33-35页 |
二、进口企业 | 第35-36页 |
三、航运企业 | 第36-37页 |
小结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0页 |
后记 | 第40-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