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导论 | 第14-29页 |
一、研究缘起 | 第14-16页 |
二、研究意义 | 第16-19页 |
三、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第19-24页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第24-26页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26-29页 |
第一章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属性 | 第29-45页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是法律上的合同 | 第29-37页 |
一、工具 | 第29页 |
二、金融工具 | 第29-32页 |
三、金融衍生工具 | 第32-34页 |
四、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法律规制 | 第34-37页 |
第二节 权利、义务的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滥殇 | 第37-44页 |
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第38页 |
二、“资产”源于“权利”,“负债”源于“义务” | 第38-41页 |
三、权利、义务的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工具的诞生 | 第41-44页 |
本章小结 | 第44-45页 |
第二章 买卖法视野下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 第45-68页 |
第一节 合同法与财产法的政策基础 | 第45-47页 |
第二节 对人权与对世权 | 第47-50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兼具对人权、对世权之特点 | 第50-54页 |
第四节 买卖法视野下的金融衍生工具 | 第54-66页 |
一、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类型化为买卖 | 第55-60页 |
二、传统买卖法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适用困境 | 第60-65页 |
三、超越传统买卖法,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卖方义务之研究 | 第65-66页 |
本章小结 | 第66-68页 |
第三章 从“买者自负”到“卖方有责” | 第68-99页 |
第一节 “买者自负”在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中的适用 | 第69-75页 |
第二节 “买者自负”之历史渊源与现实境遇 | 第75-78页 |
一、“买者自负”原则之形成 | 第75-76页 |
二、从“买者自负”到“卖方有责” | 第76-78页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限制了“买者自负”之适用 | 第78-84页 |
一、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抽象、复杂,透明度低而集中度高 | 第79-81页 |
二、买方通常无法真正理解自己在买什么 | 第81-83页 |
三、卖方利用其专业能力和经验,误导买方的现象普遍存在 | 第83-84页 |
第四节 美国立法规制金融衍生产品卖方的经营行为 | 第84-88页 |
第五节 德国和香港法院对“卖方有责”之实践 | 第88-94页 |
一、即使买方为机构而非自然人,卖方仍应担责 | 第89-93页 |
二、卖方应当对依赖其作出投资决策之买方承担勤勉义务 | 第93-94页 |
第六节 合理限制“买者自负”原则之适用 | 第94-97页 |
本章小结 | 第97-99页 |
第四章 卖方受信义务 | 第99-157页 |
第一节 受信义务 | 第100-103页 |
一、信赖关系及受信义务 | 第100-101页 |
二、受信义务的设定依据 | 第101页 |
三、受信义务之内容 | 第101-103页 |
第二节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受信义务 | 第103-131页 |
一、交易能力相当的主体之间买卖金融衍生产品,卖方不担受信之责 | 第103-108页 |
二、在特定情况下,法庭会判定金融衍生产品卖方承担受信义务 | 第108-110页 |
三、投资顾问应当对客户承担受信义务 | 第110-123页 |
四、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纪自营商可以承担受信义务:美国法院的观点 | 第123-125页 |
五、经纪自营商的受信义务:美国金融监管立法的新发展 | 第125-131页 |
第三节 违反受信义务的救济 | 第131-139页 |
一、违反受信义务之责任:推定信托 | 第131-136页 |
二、支付金钱或让予特定权利:推定信托的具体责任形态 | 第136-139页 |
第四节 衡平法的借鉴:受信义务的中国化 | 第139-155页 |
一、信托在金融产品交易中的现实境遇 | 第140-145页 |
二、在金融法领域引入信赖关系及受信义务 | 第145-151页 |
三、立法规定违反受信义务之特别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引入衡平法概念 | 第151-155页 |
本章小结 | 第155-157页 |
第五章 卖方适当性义务 | 第157-224页 |
第一节 美国法上的适当性义务 | 第159-166页 |
一、适当性义务的产生 | 第159-160页 |
二、适当性义务的内容 | 第160-162页 |
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救济 | 第162-166页 |
第二节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 第166-174页 |
一、动态的客户分类与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的立法理念 | 第167-170页 |
二、尊重投资者自治之适当性评估 | 第170-174页 |
第三节 英国法上的适当性义务 | 第174-186页 |
一、FSA对MiFID的继受 | 第174-179页 |
二、英国法院对适当性规则的态度 | 第179-184页 |
三、基于欺诈或过失虚假陈述提起的适当性之诉 | 第184-186页 |
第四节 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现状及问题 | 第186-209页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中的适当性义务 | 第186-197页 |
二、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中的适当性规则 | 第197-203页 |
三、适用于创业板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适当性规则 | 第203-209页 |
第五节 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发展和完善 | 第209-222页 |
一、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角度完善相关立法 | 第209页 |
二、完善评估内容与程序,在产品、客户、行为三个方面确立评估标准 | 第209-215页 |
三、明确规定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 第215-217页 |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立基于个案的、弹性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 第217-220页 |
五、提升立法层次,在《商业银行法》等金融主体法中,规定适当性义务 | 第220-222页 |
本章小结 | 第222-224页 |
第六章 卖方信息披露义务 | 第224-270页 |
第一节 合同项下针对金融衍生工具买方的披露义务 | 第225-240页 |
一、美国法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卖方信息披露义务的新发展:案例及立法 | 第226-234页 |
二、英国法上金融衍生产品卖方对买方所负有之信息披露义务 | 第234-236页 |
三、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对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之规定 | 第236-240页 |
四、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卖方对买方的信息披露责任 | 第240页 |
第二节 财务报告中针对潜在买方之披露 | 第240-247页 |
一、利用会计准则构造衍生品交易,雷曼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 | 第241-243页 |
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61号:衍生工具及套期行为之信息披露 | 第243-245页 |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强了金融工具风险之披露,同时简化套期会计的披露要求 | 第245-247页 |
第三节 卖方向监管机构指定的数据仓库进行实时报告之义务 | 第247-254页 |
一、美国立法提升衍生品交易透明度 | 第248-253页 |
二、欧盟提升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立法 | 第253-254页 |
第四节 中国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标准之发展与完善 | 第254-267页 |
一、加强卖方对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 第255-258页 |
二、完善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 | 第258-262页 |
三、完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的备案和报告制度 | 第262-267页 |
本章小结 | 第267-270页 |
第七章 对卖方免责之限制 | 第270-294页 |
第一节 规制卖方单方免责条款的法理依据 | 第270-273页 |
一、合同自由只会存在于谈判能力相当的当事人之间 | 第270-271页 |
二、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容易形成不公平的免责条款 | 第271-272页 |
三、牌照管制造就了银行的垄断地位,限制了买方的选择权 | 第272-273页 |
第二节 对金融机构单方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 第273-279页 |
一、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或者免除故意、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无效 | 第273-275页 |
二、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 | 第275-278页 |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免责之限制 | 第278-279页 |
第三节 对限制买方权利条款之解释规则 | 第279-282页 |
第四节 安全港规则:卖方义务适当性义务之免除 | 第282-286页 |
一、金融衍生产品卖方义务原则上不得通过合同条款予以单方免除 | 第282-283页 |
二、例外情况下,允许免除卖方适当性义务 | 第283-286页 |
第五节 交易能力相当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免责条款效力评价 | 第286-292页 |
一、应当从交易能力而不是机构性质出发来对免责条款进行法律评价 | 第286-289页 |
二、交易能力相当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可其效力 | 第289-292页 |
本章小结 | 第292-294页 |
结语 | 第294-299页 |
术语表 | 第299-301页 |
参考文献 | 第301-314页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第301-308页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第308-314页 |
致谢 | 第314-3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