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1页 |
一、公约的性质与范围的确定 | 第11-15页 |
(一) 双重公约与单一公约 | 第11-12页 |
(二) 公约起草过程中的尝试 | 第12-13页 |
(三) 最终的结果 | 第13页 |
(四) 公约的范围 | 第13-15页 |
二、协议管辖与选择法院协议 | 第15-25页 |
(一) 公约的精神: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第16页 |
(二) 协议管辖的效力 | 第16-20页 |
1、授予效力、减损效力、排他效力和非排他效力 | 第16-19页 |
2、明示选择法院的效力和默示选择法院的效力 | 第19-20页 |
(三) 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 | 第20-22页 |
1、形式有效性 | 第20页 |
2、实质有效性 | 第20-22页 |
(四) 所选法院的关联性 | 第22-23页 |
(五) 对选择法院协议内容上的限制 | 第23-25页 |
1、公正性要求 | 第23页 |
2、公共秩序要求 | 第23-24页 |
3、公约的规定 | 第24-25页 |
三、公约对直接管辖权的规定 | 第25-30页 |
(一) 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25-27页 |
(二) 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与公约对未决诉讼解决机制的借用 | 第27-30页 |
四、公约对判决效力的规定 | 第30-37页 |
(一)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30-31页 |
(二)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的拘束力 | 第31-32页 |
(三)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 第32-37页 |
1、送达缺陷 | 第32-33页 |
2、程序欺诈 | 第33页 |
3、公共政策 | 第33-34页 |
4、不一致判决 | 第34-37页 |
五、公约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的影响 | 第37-43页 |
(一) 我国现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37-38页 |
(二) 民诉法对平行管辖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38-39页 |
(三) 我国对公约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39-41页 |
1、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 第39页 |
2、程序欺诈 | 第39-40页 |
3、知识产权 | 第40页 |
4、惩罚性赔偿 | 第40-41页 |
(四) 公约通过后将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 第41-43页 |
结论 | 第43-44页 |
致谢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50页 |
附录A: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约文摘要(英文) | 第50-56页 |
附录B: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议题工作进程大事记 | 第56-62页 |
附录C:TYPES OF JUDGMENTS RECOGNITION CONVENTIONS | 第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