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S | 第6-15页 |
导言 | 第15-21页 |
一、动机和目的 | 第15页 |
二、写作进路 | 第15-19页 |
三、写作方法 | 第19-21页 |
第一章 《德国民法典》第90 条的翻译问题 | 第21-42页 |
第一节 关于“Gegensta|¨nd”的翻译问题 | 第22-33页 |
一、关于“Gegensta|¨nd”的中文翻译 | 第22-26页 |
二、关于“Gegensta|¨nd”的意大利语翻译及相关问题 | 第26-28页 |
三、英语世界中关于权利客体的用语 | 第28页 |
四、德语、意大利语、英语和汉语的术语对照表 | 第28-33页 |
第二节 我国学者对“Gegensta|¨nd”一词多译的原因 | 第33-42页 |
一、《大清民律草案》透露出来的信息 | 第33-37页 |
二、《大清民律草案》对我国后世立法的影响 | 第37-39页 |
三、概念迷雾的形成 | 第39-42页 |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第90 条的由来及引发的问题 | 第42-89页 |
第一节 盖尤斯关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理论 | 第42-52页 |
一、无体物概念的起源 | 第42-44页 |
二、盖尤斯创设无体物概念的原因和目的 | 第44-52页 |
第二节 盖尤斯的区分理论对后世大陆民法的影响 | 第52-64页 |
一、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影响 | 第52-54页 |
二、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及逻辑矛盾的显现 | 第54-58页 |
三、对《奥地利民法典》的影响 | 第58-62页 |
四、对《智利民法典》的影响 | 第62-64页 |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对盖尤斯区分理论的背离及其原因 | 第64-89页 |
一、《德国民法典》第90 条的立法理由 | 第64-67页 |
二、拜占庭时代债从物法中的初步分离 | 第67-68页 |
三、注释学派和评注学派的功与过 | 第68-72页 |
四、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新发展 | 第72-76页 |
五、格老休斯的物权理论——多诺理论和中世纪理论的杂糅 | 第76-80页 |
六、潘德克吞学派对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彻底抛弃 | 第80-86页 |
七、《德国民法典》第90 条存在的问题 | 第86-89页 |
第三章 既有学说之综述和前提问题的解决 | 第89-122页 |
第一节 既有学说之综述 | 第89-105页 |
一、权利客体否认说 | 第89-92页 |
二、哲学客体延伸说 | 第92页 |
三、法律关系客体说 | 第92-95页 |
四、权利客体说 | 第95-105页 |
五、小结 | 第105页 |
第二节 前提问题一——哲学中的客体概念与法学中的客体概念的关系 | 第105-111页 |
一、原始人的思维——主客体不分 | 第106-107页 |
二、本体论中的主客体观 | 第107-108页 |
三、近代哲学中的主客体观 | 第108-109页 |
四、现代和后现代哲学中的主客体观 | 第109-110页 |
五、小结 | 第110-111页 |
第三节 前提问题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 | 第111-122页 |
一、对我国民法学界区分说的反驳 | 第111-115页 |
二、对我国法理学界区分说的反驳 | 第115-116页 |
三、法律关系概念的起源和本质 | 第116-120页 |
四、小结 | 第120-122页 |
第四章 权利的本质——类型化思考 | 第122-148页 |
第一节 关于权利本质的早期学说观点 | 第122-130页 |
一、意志说 | 第122-124页 |
二、利益说 | 第124-127页 |
三、资格说 | 第127-130页 |
第二节 关于权利本质的后期学说观点 | 第130-139页 |
一、法力说——资格说和利益说的混合 | 第130-132页 |
二、意志、利益混合说 | 第132-133页 |
三、地位、利益混合说 | 第133-135页 |
四、归属——控制说 | 第135-138页 |
五、多种要素混合说 | 第138-139页 |
第三节 权利的本质——类型化思考 | 第139-148页 |
一、抽象概念的思考方式与类型化思考的区别 | 第139-142页 |
二、权利的本质——类型化思考 | 第142-148页 |
第五章 权利客体在权利构成理论中的作用 | 第148-201页 |
第一节 权利的内在要素 | 第148-154页 |
一、权利的内在形式要素 | 第148-149页 |
二、权利的内在实质要素 | 第149-154页 |
第二节 权利的外在要素一——权利人 | 第154-157页 |
第三节 权利的外在要素二——客体 | 第157-191页 |
一、什么是权利的客体 | 第157-162页 |
二、权利客体的分类 | 第162-191页 |
第四节 权利的外在要素三——义务人 | 第191-201页 |
一、消极法律关系与积极法律关系的区分 | 第191-193页 |
二、客体与标的的区分——从义务人到义务人的行为 | 第193-198页 |
三、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分——从义务人的行为到义务人行为的对象 | 第198-201页 |
结论 | 第201-206页 |
参考文献 | 第206-21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