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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践界分--以河南平顶山矿难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8页
引言第10-11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第11-12页
    (一)案由第11页
    (二)案情介绍第11页
    (三)分歧意见第11-12页
    (四)争议焦点第12页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第12-25页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定第12-23页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之认定第23-25页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25-28页
    (一)本案中韩某等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第25-26页
    (二)本案中韩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第26-27页
    (三)本案中韩某等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7-28页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第28-31页
    (一)立法明确问题第28-29页
    (二)安全监管机制及责任追究问题第29-31页
参考文献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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