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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之批判及其适用限度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法的规范性与研究方法的规范性第10-16页
    一、法学的规范性——与自然科学的迥异性区分第10-13页
    二、法学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与经济分析方法科学性的龃龉第13-16页
        (一)“该当”的规范逻辑与“发现”的科学逻辑第13页
        (二)主要推理方式的差异化:形式化与归纳化第13-15页
        (三)追求的最高目标存异:正义与真理第15-16页
第二章 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之本体批判第16-40页
    一、主体逻辑——功利理性人及其批判第16-23页
        (一)功利理性人与其理性行为假设第16-17页
        (二)功利理性人之法哲学批判第17-23页
    二、价值逻辑——功利主义和计算效用主义及其批判第23-33页
        (一)功利主义之批判第23-30页
        (二)计算效用主义之批判:一种麦金泰尔德性论视角的审视第30-33页
    三、目的逻辑——工具理性及财富最大化之批判第33-40页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马克斯·韦伯视角的批判分析第33-35页
        (二)工具理性的僭越: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与终极性价值的荒谬之处第35-37页
        (三)“财富最大化”背后的隐忧:人之权利与尊严第37-40页
第三章 中国语境下法的经济分析方法适用之批判与探赜第40-54页
    一、经济分析方法纳西入中后的曲解与误用第40-48页
        (一)在立法与司法之间:法的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性选择第40-43页
        (二)“大词汇”的宏观套用:欠缺实证调查成果的支撑第43-44页
        (三)价值的“偏狭”性使用:反对法律形式效力第44-48页
    二、经济分析方法与当下中国法治进程的抵牾:法治代价第48-51页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中国适用的前瞻第51-54页
第四章 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我国适用限度的研究第54-63页
    一、经济分析方法须经受住价值的检验第54-56页
    二、经济分析方法须限制在立法领域第56-58页
    三、经济分析方法须“敬畏”法律形式主义第58-63页
结语第63-64页
参考文献第64-68页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68-69页
后记第6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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