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法的规范性与研究方法的规范性 | 第10-16页 |
一、法学的规范性——与自然科学的迥异性区分 | 第10-13页 |
二、法学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与经济分析方法科学性的龃龉 | 第13-16页 |
(一)“该当”的规范逻辑与“发现”的科学逻辑 | 第13页 |
(二)主要推理方式的差异化:形式化与归纳化 | 第13-15页 |
(三)追求的最高目标存异:正义与真理 | 第15-16页 |
第二章 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之本体批判 | 第16-40页 |
一、主体逻辑——功利理性人及其批判 | 第16-23页 |
(一)功利理性人与其理性行为假设 | 第16-17页 |
(二)功利理性人之法哲学批判 | 第17-23页 |
二、价值逻辑——功利主义和计算效用主义及其批判 | 第23-33页 |
(一)功利主义之批判 | 第23-30页 |
(二)计算效用主义之批判:一种麦金泰尔德性论视角的审视 | 第30-33页 |
三、目的逻辑——工具理性及财富最大化之批判 | 第33-40页 |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马克斯·韦伯视角的批判分析 | 第33-35页 |
(二)工具理性的僭越: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与终极性价值的荒谬之处 | 第35-37页 |
(三)“财富最大化”背后的隐忧:人之权利与尊严 | 第37-40页 |
第三章 中国语境下法的经济分析方法适用之批判与探赜 | 第40-54页 |
一、经济分析方法纳西入中后的曲解与误用 | 第40-48页 |
(一)在立法与司法之间:法的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性选择 | 第40-43页 |
(二)“大词汇”的宏观套用:欠缺实证调查成果的支撑 | 第43-44页 |
(三)价值的“偏狭”性使用:反对法律形式效力 | 第44-48页 |
二、经济分析方法与当下中国法治进程的抵牾:法治代价 | 第48-51页 |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中国适用的前瞻 | 第51-54页 |
第四章 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我国适用限度的研究 | 第54-63页 |
一、经济分析方法须经受住价值的检验 | 第54-56页 |
二、经济分析方法须限制在立法领域 | 第56-58页 |
三、经济分析方法须“敬畏”法律形式主义 | 第58-63页 |
结语 | 第63-64页 |
参考文献 | 第64-68页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68-69页 |
后记 | 第69-7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