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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及其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8页
导言第11-17页
第一章 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第17-29页
    第一节 无单放货之法律基础——提单呈示规则(the Presentation Rule)第17-20页
        一、 呈示规则的基本原则第17页
        二、 呈示规则的设置目的第17-18页
        三、 呈示规则立法及实践现状第18-20页
    第二节 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第20-22页
        一、 提单迟于货物到达卸货港第20-21页
        二、 凭伪造提单交货或提单丢失第21页
        三、 卸货港特殊规则或港口习惯要求或允许无单放货第21-22页
    第三节 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第22-29页
        一、 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第22-25页
        二、 可转让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第25-29页
第二章 承运人无单放货之抗辩及效力第29-43页
    第一节 无单放货之程序法抗辩第29-34页
        一、 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第29-32页
        二、 诉讼时效第32-34页
    第二节 无单放货之实体法抗辩第34-43页
        一、 卸货港特殊规则及港口惯例第34-36页
        二、 提单中的免责条款第36-38页
        三、 承运人凭保函交付货物第38-39页
        四、 承运人凭伪造提单交货第39-43页
第三章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之新发展 ——以《鹿特丹规则》第45 条至第 47 条规定为例第43-52页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无运输单证交货之新规定第43-46页
        一、 术语的转变第43-44页
        二、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项下的交货第44-45页
        三、 可转让运输单证项下的交货第45-46页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第 45 条至第 47 条新规定之评述第46-52页
        一、 《鹿特丹规则》第 45 条至第 47 条新规定的优越性第47-48页
        二、 《鹿特丹规则》第 45 条至第 47 条新规定的不足第48-52页
第四章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立法与实践第52-59页
    第一节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立法状况第52-55页
    第二节 我国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第55-59页
        一、 承运人是否有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之义务第55-56页
        二、 可转让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性质第56-57页
        三、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之抗辩第57-59页
结语第59-61页
参考文献第61-66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6-67页
后记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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