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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1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概述第12-16页
 (一) 涉外民事送达的概念及特点第12-13页
  1. 涉外民事送达的概念第12-13页
  2. 涉外民事送达的特点第13页
 (二) 涉外民事送达的功能第13-15页
  1. 能够及时通知当事人第14页
  2. 能够维护程序正义第14-15页
  3. 能够提高诉讼效率第15页
 (三) 涉外民事送达的意义第15-16页
  1. 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第15-16页
  2. 有助于推动案件的诉讼进程第16页
  3. 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16页
二、各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民事送达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第16-22页
 (一) 各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民事送达制度概况第17-20页
  1. 美国涉外民事送达制度第17-18页
  2. 英国涉外民事送达制度第18-19页
  3. 欧盟涉外送达制度第19-20页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外民事送达制度第20页
 (二) 各典型国家和地区涉外民事送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20-22页
  1. 确认了协议送达的合法性第21页
  2. 应用了电子技术第21页
  3. 法院可以直接送达第21页
  4. 送达主体趋于多元第21-22页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外送达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22-29页
 (一) 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外送达的法律规定第22-27页
  1. 《海牙送达公约》对涉外送达方面的规定第22-24页
  2.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送达的有关规定第24-27页
 (二) 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外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第27-29页
  1. 涉外送达所需周期过长、效率低下第27页
  2. 涉外送达的主体较为单一第27-28页
  3. 邮寄送达的规定形同虚设第28页
  4. 涉外送达的国内程序比较复杂第28-29页
四、关于完善我国涉外民事送达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第29-33页
 (一) 减少我国涉外民事送达所需的国内程序第29-30页
 (二) 建立“法院为主,当事人为辅”的双轨送达机制第30页
 (三) 增设《海牙送达公约》中规定的“中央机关”第30-31页
 (四) 增强邮寄送达规定的可行性第31页
 (五) 确认当事人之间“协议送达”的效力第31-32页
 (六) 加强涉外送达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第32-33页
结语第33-34页
致谢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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