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绪论 | 第7-11页 |
一、典型案例 | 第7-8页 |
二、案例的共性问题——体育协会是否为行政主体 | 第8-11页 |
第一章 我国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面临的困境 | 第11-18页 |
第一节 制度之尴尬 | 第11-13页 |
一、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 第11-12页 |
二、执行上无所适从 | 第12-13页 |
第二节 理论之疲乏 | 第13-18页 |
一、对体育协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认识单一 | 第14-15页 |
二、对体育协会与协会会员法律关系的认识待深入 | 第15-16页 |
三、行政主体理论过于封闭 | 第16-18页 |
第二章 国外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经验考察 | 第18-24页 |
第一节 主要国家的制度实践 | 第18-21页 |
一、英美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 | 第18-19页 |
二、德日对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 | 第19-20页 |
三、法国的公务法人制度 | 第20-21页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借鉴 | 第21-24页 |
一、理论基础扎实 | 第21-22页 |
二、纠纷解决机制务实 | 第22-24页 |
第三章 我国体育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建构 | 第24-31页 |
第一节 理论建构 | 第24-28页 |
一、行政权社会化 | 第24-26页 |
二、行政主体理论重构 | 第26-28页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第28-31页 |
一、修改《体育法》,明确体育协会的公共管理者身份 | 第28-29页 |
二、制定《行业协会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公共管理角色 | 第29-30页 |
三、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明确司法对行业自治为的监督限度 | 第30页 |
四、修改《仲裁法》,增加行业协会仲裁的内容 | 第30-31页 |
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4页 |
致谢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