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立法性质 | 第11-21页 |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之各国立法例 | 第11-14页 |
一、优先权立法模式:以法国、日本为例 | 第11-12页 |
二、法定抵押权模式:以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 第12-13页 |
三、英美法模式 | 第13-14页 |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之论辩 | 第14-19页 |
一、留置权说 | 第14-16页 |
二、法定抵押权说 | 第16-18页 |
三、优先权说 | 第18-19页 |
第三节 笔者采优先权说之理论依据 | 第19-21页 |
一、是最有利于实现《合同法》第286 条设立之目的 | 第19页 |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构成要件与优先权的法律特征相一致 | 第19-20页 |
三、优先权制度在许多国家有相当成熟的经验 | 第20页 |
四、有利于民事主体知道自己权利的性质并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利益 | 第20-21页 |
第二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产生 | 第21-33页 |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时间 | 第21-23页 |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 | 第23-33页 |
一、承包人工作对象应为建筑物等的新造或重大修缮 | 第23-24页 |
二、必须有实际存在的建设工程 | 第24页 |
三、必须有承包人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 第24-27页 |
四、债权必须为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 第27-30页 |
五、标的物限于承包人为发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 | 第30-33页 |
第三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行使 | 第33-42页 |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之行使的条件 | 第33-35页 |
一、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 | 第33页 |
二、承包人应履行催告义务 | 第33-34页 |
三、经过合理的催告期限,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价款 | 第34-35页 |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之行使的期限 | 第35-36页 |
第三节 优先受偿权之行使的方式 | 第36-38页 |
第四节 行使优先受偿权几个争议性的问题 | 第38-42页 |
一、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理解 | 第38-39页 |
二、合同当事人能否约定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问题 | 第39-40页 |
三、优先受偿权是否以建设工程未被处置为条件 | 第40-42页 |
第四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顺位 | 第42-49页 |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顺位 | 第42-43页 |
一、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在理论上的顺位 | 第42页 |
二、银行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前提下的相应对策 | 第42-43页 |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顺位 | 第43-47页 |
一、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顺位的理论分析 | 第43-45页 |
二、理解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顺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45-47页 |
第三节 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的顺位 | 第47-49页 |
第五章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 第49-53页 |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49-51页 |
第二节 关于批复第2 条的完善 | 第51-53页 |
结束语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8页 |
后记 | 第58-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