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提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9页 |
一、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基本概念的阐释 | 第9-14页 |
(一) 对区际的理解 | 第9-10页 |
(1) 各“区”处于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之内 | 第9-10页 |
(2) 各“区”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 | 第10页 |
(二) 对民商事判决的理解 | 第10-12页 |
(三) 对承认与执行的理解 | 第12-14页 |
二、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 | 第14-22页 |
(一)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特点 | 第14-16页 |
(二) 我国各法域的立法与实践 | 第16-22页 |
1、大陆的立法与实践 | 第16-18页 |
2、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 | 第18-20页 |
3、香港地区的立法与实践 | 第20页 |
4、澳门地区的立法与实践 | 第20-22页 |
三、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第22-26页 |
(一) 承认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第22-24页 |
(二) 问题产生的原因 | 第24-26页 |
1、政治因素 | 第24页 |
2、经济因素 | 第24页 |
3、法制因素 | 第24-25页 |
4、文化因素 | 第25-26页 |
四、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 | 第26-33页 |
(一) 国际上常见的几种模式简介 | 第26-28页 |
1、前苏联模式 | 第26页 |
2、美国模式 | 第26-27页 |
3、英国模式 | 第27-28页 |
4、澳大利亚模式 | 第28页 |
(二) 对国内学者提出的有关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28-30页 |
1、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 | 第28-29页 |
2、国际条约模式 | 第29页 |
3、中央立法模式 | 第29-30页 |
(三) 最佳模式的选择——双边协商模式 | 第30-33页 |
五、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制度构建 | 第33-48页 |
(一)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33-40页 |
1、存在互惠关系 | 第34页 |
2、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是一个确定的判决 | 第34-35页 |
3、判决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 | 第35-37页 |
4、判决不与某些诉讼或判决相冲突 | 第37-38页 |
5、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应公正 | 第38页 |
6、不违反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的公共秩序 | 第38-40页 |
(二)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 第40-44页 |
1、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 第40-41页 |
2、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 | 第41-44页 |
(三) 拒绝承认与执行浅析 | 第44-48页 |
1、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给予承认与执行 | 第44-45页 |
2、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法院能否以做出判决的法院未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指引的法律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 第45-46页 |
3、拒绝承认与执行后的补救措施 | 第46-48页 |
结束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3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53-54页 |
后记 | 第54-55页 |
中文详细摘要 | 第55-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