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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时效立法体系

引题第1页
一、 时效概念的检讨第6-12页
 (一) 时效概念的传统理论之评介第6-7页
 (二) 传统理论的完善第7-12页
  1、 整体把握时效概念第7-8页
  2、 进一步认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共性第8-10页
  3、 时效不是财产法的专利第10-11页
  4、 抛弃时效期间不可约定的观念第11-12页
二、 我国时效类型的选择第12-41页
 (一) 时效类型选择的实质在于效力选择第12-18页
  1、 时效类型不同于时效种类第12-13页
  2、 历史表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时效的基本类型第13-14页
  3、 效力不同是划分时效两种基本类型的唯一标准第14-18页
  4、 效力具体内容不同形成时效的具体类型第18页
 (二) 我国应确立物权取得时效和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两种类型第18-23页
  1、 确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第18-20页
  2、 取得时效应限于取得支配型的财产权第20-22页
  3、 分别确立物权取得时效和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第22-23页
 (三) 我国应确立请求权消灭时效和形成权消灭时效两种类型第23-41页
  1、 消灭时效应限于消灭请求权和形成权第23-24页
  2、 用请求权消灭时效取代现有的诉讼时效第24-31页
  3、 把除斥期间制度发展成为形成权消灭时效第31-41页
三、 我国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第41-48页
 (一) 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立法模式的述评第41-42页
  1、 单行模式第41页
  2、 分立模式第41-42页
  3、 统一模式第42页
 (二) 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第42-48页
  1、 质疑采用分立模式的主张第42-43页
  2、 统一模式是时效的内在要求第43-44页
  3、 统一模式的产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第44-45页
  4、 仿行分立模式不合时宜第45-48页
四、 结论第48-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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