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2页 |
一、问题缘起 | 第9页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9-10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0-11页 |
四、主要观点、创新与不足 | 第11-12页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入罪的相关争议 | 第12-19页 |
第一节 首起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案引发的讨论 | 第12-13页 |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界定 | 第13-14页 |
一、立法方面的规定 | 第13-14页 |
二、理论界的不同学说 | 第14页 |
三、本文的观点 | 第14页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入罪必要性 | 第14-16页 |
一、造成了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 第15页 |
二、当前侵权违法成本较低 | 第15-16页 |
第四节 刑事规制路径争议 | 第16-19页 |
第二章 入罪路径之一——共同犯罪模式 | 第19-29页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多被认定为帮助行为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共同犯罪模式的刑事适用困境 | 第20-24页 |
一、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难以认定 | 第20-21页 |
二、片面共犯的成立障碍 | 第21-22页 |
三、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适用困境 | 第22-24页 |
第三节 对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帮助”性质的评析 | 第24-29页 |
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 | 第24-25页 |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具体范畴 | 第25-27页 |
三、民事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 | 第27-29页 |
第三章 入罪路径之二——单独构罪模式 | 第29-42页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传播行为 | 第29-33页 |
一、刑法中的传播行为 | 第29-31页 |
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传播作用 | 第31页 |
三、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独立化、主动化 | 第31-33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实务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性质的认定 | 第33-35页 |
第三节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 | 第35-42页 |
一、明知推定的重要性 | 第35-37页 |
二、明知推定的民刑交叉 | 第37-42页 |
结语 | 第42-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附录 | 第47-49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9-50页 |
后记 | 第50-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