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绪论 | 第8-10页 |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应一律入罪 | 第10-20页 |
(一)抽象性危险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 第11-14页 |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可反驳的推定危险 | 第14-15页 |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抽象性危险的判断方法 | 第15-20页 |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规范构造 | 第20-32页 |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体系位置 | 第20-21页 |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定 | 第21-28页 |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没有必要区分主观责任形态 | 第28-32页 |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的程序路径探索 | 第32-40页 |
(一)诉讼中证明责任概念的厘清 | 第32-33页 |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抽象性危险推定性质:证明责任倒置 | 第33-36页 |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对事实的证明标准 | 第36-40页 |
结语 | 第40-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6页 |
致谢 | 第46-48页 |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