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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

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10页
导语第12-13页
一、基本理论阐释第13-23页
    (一) 人格权之界定第13-15页
    (二) 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行为之界定第15-20页
    (三) 通过网络涉外侵害人格权行为之界定第20-23页
二、我国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立法基础第23-26页
    (一) 域外有关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学理第23-25页
    (二) 我国有关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第25-26页
三、我国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第26-29页
    (一) 对人格权的内容范围作了开放性规定第26页
    (二) 采用属人法之主张第26-28页
    (三) 没有赋予被侵权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第28-29页
四、我国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第29-36页
    (一) 适用法律过于单一第29-30页
    (二) 完全无视被侵权人的意思自治第30-31页
    (三) 没有适度考虑侵权行为地法律第31-34页
    (四) 没有适度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第34-36页
五、我国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立法完善第36-41页
    (一) 应当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规定其法律适用第36-37页
    (二) 应当将被侵权人单方选择适用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之一第37-38页
    (三) 应当兼顾侵权行为地法律第38-39页
    (四) 可以考虑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第39-41页
结语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5页
致谢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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