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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的案例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之“明显区别”第11-20页
 第一节 WHITMAN SADDLE 马鞍外观设计案第11-14页
  一、 基本案情第11-12页
  二、 案件争议第12-13页
  三、 案例引发的问题第13-14页
 第二节 “明显区别”的比较分析第14-18页
  一、 美国“明显区别”的相关实践第14-16页
  二、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相关判断第16-17页
  三、 我国专利法中“明显区别”的有关规定第17-18页
 第三节 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之“明显区别”的评析第18-20页
  一、 “明显区别”是视觉效果的区别第18页
  二、 “明显区别”的判断第18-20页
第二章 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的判断主体第20-30页
 第一节 TITAN轮胎案第20-23页
  一、 基本案情第20-21页
  二、 案件争议第21-22页
  三、 案件折射的问题第22-23页
 第二节 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的判断主体的比较第23-27页
  一、 美国外观设计的“普通观察者”第23-24页
  二、 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的“见多识广的用户”第24-26页
  三、 我国外观设计法上的“一般消费者”第26-27页
 第三节 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的判断主体评析第27-30页
  一、 以“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判断现有设计的组合存在问题第27-29页
  二、 应以“一般消费者作为评价主体”第29-30页
第三章 与现有设计组合比较中的“现有设计”范围第30-40页
 第一节 案情与争议第30-35页
  一、 Glavas 救生具外观设计案第30-31页
  二、 Rosen 咖啡桌外观设计案第31-33页
  三、 案件折射的问题第33-35页
 第二节 “现有设计”范围的分析第35-37页
  一、 美国实践中的要求第35-36页
  二、 我国的相关规定第36-37页
 第三节 现有设计组合中的“现有设计”范围评析第37-40页
结语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5页
致谢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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