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最合适法院”标准之一:美国的路径 | 第11-23页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演变 | 第11-16页 |
一、Gilbert 案:“滥用程序”标准 | 第11-13页 |
二、Piper 案:“最合适法院”标准 | 第13-14页 |
三、演变解读 | 第14-16页 |
第二节 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现行制度 | 第16-20页 |
一、外国可替代法院 | 第16-17页 |
二、替代法院救济的充分性(adequacy) | 第17-18页 |
三、利益衡量 | 第18-19页 |
四、上诉审查标准 | 第19-20页 |
第三节 模糊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制度设计中的局限 | 第20-23页 |
第二章 “最合适法院”标准之二:英格兰的路径 | 第23-32页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格兰的制度演变 | 第23-24页 |
第二节 英格兰的“最合适法院”标准:Spiliada 案 | 第24-27页 |
一、另一可用法院(another available forum) | 第24-25页 |
二、明显更适合法院(Clearly more appropriate forum) | 第25-26页 |
三、审理的公正性 | 第26页 |
四、公共利益因素 | 第26页 |
五、举证责任 | 第26-27页 |
第三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格兰演变的原因 | 第27-30页 |
一、语词解释:具体案件的需要 | 第27-28页 |
二、挑选法院的限制 | 第28-29页 |
三、国际礼让:深层次的原因 | 第29-30页 |
第四节 英美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30-32页 |
一、公共利益因素 | 第30-31页 |
二、外国人差别待遇 | 第31页 |
三、救济方式 | 第31-32页 |
第三章 澳大利亚的模式:“明显不合适法院”标准 | 第32-35页 |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规则:遵循传统 | 第32-33页 |
一、“明显不合适法院”标准 | 第32-33页 |
二、替代法院:不可忽视的条件 | 第33页 |
第二节 坚持“滥用程序”标准的原因 | 第33-35页 |
一、“明显不合适法院”标准和“最合适法院”标准的比较 | 第34页 |
二、坚持“明显不合适法院”标准的原因 | 第34-35页 |
第四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探析 | 第35-43页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功能定位 | 第35-39页 |
一、平衡宽泛的管辖权 | 第35-37页 |
二、控制挑选法院 | 第37-39页 |
第二节 法院选择条款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影响 | 第39-41页 |
第三节 法律适用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关系 | 第41-43页 |
一、准据法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的影响 | 第41-42页 |
二、方法论的渗透: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42-43页 |
第五章 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 | 第43-51页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 | 第43-46页 |
一、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 | 第43-45页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45-46页 |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律制度下的制度价值 | 第46-48页 |
一、宽泛的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作用的潜在空间 | 第46-47页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功能 | 第47-48页 |
第三节 对反对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观点的检讨 | 第48-51页 |
一、反对者的理由 | 第48-49页 |
二、观点评价 | 第49-51页 |
第六章 中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构想 | 第51-56页 |
第一节 实体法的问题 | 第51-54页 |
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条件 | 第51-53页 |
二、法院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管辖权的标准 | 第53页 |
三、法官自由裁量时不可考虑的因素 | 第53页 |
四、不得适用不方便法院案件 | 第53-54页 |
第二节 程序法问题 | 第54-56页 |
一、申请主体 | 第54页 |
二、申请时限和举证责任 | 第54-55页 |
三、法院的决定方式 | 第55页 |
四、上诉审查标准 | 第55-56页 |
结语 | 第56-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2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62-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