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6页 |
一、 我国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 第6-9页 |
(一) 我国有关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长期不完善 | 第6-7页 |
(二) 无效婚姻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缺失造成诸多弊端 | 第7-9页 |
二、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及其历史沿革 | 第9-17页 |
(一) 无效婚姻的意义 | 第9-12页 |
(二)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12-15页 |
(三) 无效婚姻的制度价值及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取向 | 第15-17页 |
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 第17-26页 |
(一) 无效婚姻的原因 | 第17-23页 |
(二) 无效婚姻的形式 | 第23-24页 |
(三) 无效婚姻的效力 | 第24-25页 |
(四) 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 | 第25-26页 |
四、 无效婚姻制度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 第26-28页 |
(一) 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 | 第26-27页 |
(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 第27-28页 |
五、 对我国新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检讨 | 第28-36页 |
(一) 新婚姻法应将受诈欺而结婚列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 第28-29页 |
(二) 新婚姻法应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 第29-32页 |
(三) 新婚姻法应修改关于中表婚的规定 | 第32-33页 |
(四) 新婚姻法应增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 第33页 |
(五) 新婚姻法应规定无效婚姻具有部分溯及力 | 第33-34页 |
(六) 新婚姻法应增加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与程序的规定 | 第34页 |
(七) 可撤销婚姻应自宣告婚姻无效起始无效 | 第34-36页 |
结论 | 第36-38页 |
参考书目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