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3页 |
一、选题背景 | 第10-11页 |
二、讨论基础 | 第11-12页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 第12-13页 |
第一章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 第13-23页 |
一、关于负担行为:《物权法》191条第2款的适用现状之一 | 第13-18页 |
二、关于处分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适用现状之二 | 第18-21页 |
三、小结 | 第21-23页 |
第二章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范属性一效力性规定抑或管理性规定之检讨 | 第23-30页 |
一、民法的规范品格:行为规范抑或裁判规范 | 第24-25页 |
二、法律规范与任意性、强制性规范 | 第25-27页 |
三、对强制性规定的再分类: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分类的检讨 | 第27-30页 |
第三章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对转让行为的效力影响 | 第30-40页 |
一、《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对负担行为的效力影响 | 第30-34页 |
(一) 目前学界对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债权合同的看法 | 第30-31页 |
(二) 本文的看法 | 第31-33页 |
(三) 物权法区分原则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债权合同的关系 | 第33-34页 |
二、《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对处分行为的效力影响 | 第34-39页 |
(一)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 | 第34-37页 |
(二)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与赋权性规范 | 第37-39页 |
三、小结 | 第39-40页 |
第四章 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的法律行为效力再判断——以利益衡量为基础 | 第40-53页 |
一、法解释方法下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再利用 | 第41-45页 |
(一) 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再利用的必要性及解释方法 | 第41-43页 |
(二)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目的限缩及规范构成 | 第43-45页 |
二、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目的解释及利益衡量 | 第45-51页 |
(一) 抽象的利益衡量 | 第46-47页 |
(二) 实践的优先性考量 | 第47-49页 |
(三) 从历史考察探求《物权法》191条的意旨 | 第49-51页 |
三、小结——对《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范认定的复杂性 | 第51-53页 |
结论 | 第53-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9页 |
致谢 | 第59-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