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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抵押物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适用为中心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3页
 一、选题背景第10-11页
 二、讨论基础第11-12页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第12-13页
第一章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现状第13-23页
 一、关于负担行为:《物权法》191条第2款的适用现状之一第13-18页
 二、关于处分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适用现状之二第18-21页
 三、小结第21-23页
第二章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范属性一效力性规定抑或管理性规定之检讨第23-30页
 一、民法的规范品格:行为规范抑或裁判规范第24-25页
 二、法律规范与任意性、强制性规范第25-27页
 三、对强制性规定的再分类: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分类的检讨第27-30页
第三章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对转让行为的效力影响第30-40页
 一、《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对负担行为的效力影响第30-34页
  (一) 目前学界对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债权合同的看法第30-31页
  (二) 本文的看法第31-33页
  (三) 物权法区分原则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债权合同的关系第33-34页
 二、《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对处分行为的效力影响第34-39页
  (一)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第34-37页
  (二)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与赋权性规范第37-39页
 三、小结第39-40页
第四章 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的法律行为效力再判断——以利益衡量为基础第40-53页
 一、法解释方法下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再利用第41-45页
  (一) 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再利用的必要性及解释方法第41-43页
  (二)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目的限缩及规范构成第43-45页
 二、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目的解释及利益衡量第45-51页
  (一) 抽象的利益衡量第46-47页
  (二) 实践的优先性考量第47-49页
  (三) 从历史考察探求《物权法》191条的意旨第49-51页
 三、小结——对《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范认定的复杂性第51-53页
结论第53-55页
参考文献第55-59页
致谢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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