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立法沿革 | 第10-15页 |
一、1949 年建国至1979 年《刑法》诞生前 | 第10页 |
(一) 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 | 第10页 |
(二) 车辆管理人、乘用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第10页 |
二、1979年《刑法》诞生至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 | 第10-12页 |
三、1997 年新《刑法》实施后 | 第12-15页 |
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主体的一般范围 | 第15-22页 |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 第16-19页 |
(一)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交通设备的操控人员 | 第16-17页 |
(二) 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 | 第17-18页 |
(三) 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 | 第18-19页 |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 | 第19-20页 |
三、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共同特征 | 第20-22页 |
第三章 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的几种特殊情况 | 第22-35页 |
一、非机动车肇事者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 | 第22-25页 |
二、行人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 | 第25-27页 |
三、乘客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 | 第27-31页 |
四、交通工具的管理人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 | 第31-32页 |
五、被指使、强令违章造成肇事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 | 第32-35页 |
第四章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问题 | 第35-46页 |
一、问题的焦点:法释[2000]33号第5条第2款 | 第35-37页 |
二、问题的分析:笔者之见解 | 第37-41页 |
(一)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成立共犯的理由 | 第37-38页 |
(二) 对现行司法解释的评析 | 第38-41页 |
(三) 关于“指使人”的范围 | 第41页 |
三、笔者关于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建议 | 第41-46页 |
(一) 单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目的和意义 | 第41-43页 |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借鉴 | 第43页 |
(三) “交通肇事逃逸罪”从“交通肇事罪”中脱离出来的理论基础 | 第43-45页 |
(四)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条文内容 | 第45-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
后记 | 第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