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中自然人“经常居所地”分析--以郭宗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为视角
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郭宗闵案的有关情况 | 第11-14页 |
(一)案情简介 | 第11-13页 |
1.一审情况 | 第12页 |
2.二审情况 | 第12-13页 |
(二)争议焦点 | 第13-14页 |
二、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 第14-20页 |
(一)对“生活中心”的理解 | 第15-18页 |
1.主观意愿 | 第15-17页 |
2.客观事实 | 第17-18页 |
(二)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理解 | 第18-19页 |
(三)对“除外情形”的理解 | 第19页 |
(四)本案判决所体现的相关判断标准 | 第19-20页 |
三、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判断 | 第20-25页 |
(一)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界定 | 第20-24页 |
1.适用范围 | 第20-21页 |
2.对“共同”的理解 | 第21-23页 |
3.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 | 第23-24页 |
(二)本案判决对此问题的理解 | 第24-25页 |
四、本案引发的反思 | 第25-31页 |
(一)对《解释(一)》第15条的完善 | 第25-28页 |
1.引入主观意愿的考量 | 第25-26页 |
2.明确连续居住的时间标准——“相对连续” | 第26-27页 |
3.由“等情形除外”向“等情形可以除外”过渡 | 第27-28页 |
(二)引入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界定 | 第28-31页 |
1.第一步:明确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 第29页 |
2.第二步: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 第29-30页 |
3.第三步:必要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30-31页 |
五、结语 | 第31-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6页 |
致谢 | 第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