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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中自然人“经常居所地”分析--以郭宗闵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为视角

内容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9-11页
一、郭宗闵案的有关情况第11-14页
    (一)案情简介第11-13页
        1.一审情况第12页
        2.二审情况第12-13页
    (二)争议焦点第13-14页
二、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判断第14-20页
    (一)对“生活中心”的理解第15-18页
        1.主观意愿第15-17页
        2.客观事实第17-18页
    (二)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理解第18-19页
    (三)对“除外情形”的理解第19页
    (四)本案判决所体现的相关判断标准第19-20页
三、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判断第20-25页
    (一)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界定第20-24页
        1.适用范围第20-21页
        2.对“共同”的理解第21-23页
        3.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第23-24页
    (二)本案判决对此问题的理解第24-25页
四、本案引发的反思第25-31页
    (一)对《解释(一)》第15条的完善第25-28页
        1.引入主观意愿的考量第25-26页
        2.明确连续居住的时间标准——“相对连续”第26-27页
        3.由“等情形除外”向“等情形可以除外”过渡第27-28页
    (二)引入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界定第28-31页
        1.第一步:明确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第29页
        2.第二步: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第29-30页
        3.第三步:必要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第30-31页
五、结语第31-33页
参考文献第33-36页
致谢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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