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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的偏离与矫正

摘要第2-5页
abstract第5-8页
导言第11-22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1-12页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第12-13页
    三、文献综述第13-19页
    四、主要研究方法第19-20页
    五、论文结构第20-21页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第21-22页
第一章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的应然定位第22-28页
    第一节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配置的应有逻辑第22-25页
        一、监管机构应及时的开展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第23-24页
        二、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的行使需受到一定的制约第24-25页
    第二节 我国的相关立法框架第25-28页
第二章 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的实然偏离第28-36页
    第一节 事前的监管供给不足第30-32页
        一、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仍能正常营业第30-31页
        二、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未及时受到处置第31-32页
        三、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现象长期未得到规范第32页
    第二节 事后的监管供给过剩第32-36页
        一、风险处置措施适用的单一化第33页
        二、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的行政化第33-35页
        三、保险公司无破产事实的异常化第35-36页
第三章 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原因分析第36-43页
    第一节 事前监管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第36-39页
        一、风险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单一第36-37页
        二、风险识别成本过高第37-39页
    第二节 事后监管供给过剩的原因分析第39-43页
        一、可操作性层面存在瑕疵第39-41页
        二、权力监督层面存在不足第41-43页
第四章 英美日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借鉴第43-50页
    第一节 英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第43-45页
    第二节 美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第45-47页
    第三节 日本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立法经验第47-48页
    第四节 比较与借鉴第48-50页
第五章 矫正我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监管权行使偏离的立法建议第50-59页
    第一节 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目的第50-53页
        一、沿用相关立法的目的并不合理第50-52页
        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是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核心第52-53页
    第二节 对监管权的行使给予正向肯定第53-55页
        一、革新风险处置措施的启动标准第53-54页
        二、降低风险识别成本第54-55页
    第三节 对监管权的行使加以反向约束第55-59页
        一、细化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程序第55-56页
        二、完善权力监督第56-59页
结语第59-61页
参考文献第61-68页
后记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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