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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合理性

论文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法理逻辑分析第12-29页
 第一节 权利本位:人民权利之于国家权力的本位性第12-16页
  一、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发展过程简述第12-14页
  二、权利本位的本质:人民权利之于国家权力的本位性第14-15页
  三、作为法律发展之终极目标的权利本位观第15-16页
 第二节 社会契约论:牢固的精神枷锁第16-21页
  一、社会契约论下人民的真实处境:政府失控第16-18页
  二、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结构:国家权力是必须的第18-20页
  三、对"权力是必须的"观念的批判第20-21页
 第三节 对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若干观点的不彻底性评析第21-29页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之"管理论"第21-23页
  二、由管理论向控权论转型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第23-28页
  三、对上述行政法基础理论若干观点的总体评析第28-29页
第二章 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分析第29-56页
 第一节 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理论意义第29-37页
  一、讨论进路回顾与梳理第29-30页
  二、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理论合理性第30-35页
  三、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核心范畴重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艰巨性第35-37页
 第二节 以行政主体义务作为行政法学基础性范畴的制度实践意义第37-47页
  一、有利于实现人民对政府观念的更新第37-39页
  二、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第39-40页
  三、有利于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完善第40-42页
  四、有利于推进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完善第42-44页
  五、行政主体义务观之于行政法平等理念第44-45页
  六、行政主体义务观与政府效能之关系第45-47页
 第三节 行政主体义务的确定第47-56页
  一、行政主体义务的确定主体第47-51页
  二、行政主体义务的内容第51-56页
结语第56-58页
附录第58-59页
参考文献第59-61页
后记第6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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