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 | 第11-20页 |
第一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 第11-13页 |
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 | 第11-12页 |
二、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意义 | 第12-13页 |
第二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现状 | 第13-15页 |
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难以发现 | 第13-14页 |
二、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难以适用 | 第14-15页 |
第三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 第15-18页 |
一、 客体要件 | 第15页 |
二、 客观方面要件 | 第15-16页 |
三、 主体要件 | 第16-17页 |
四、 主观方面要件 | 第17-18页 |
第四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分类 | 第18-20页 |
一、 法定犯 | 第18页 |
二、 身份犯 | 第18页 |
三、 情节犯 | 第18-19页 |
四、 行为犯 | 第19-20页 |
第二章 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明的问题及对策 | 第20-29页 |
第一节 公民个人信息概念模糊不清 | 第20-23页 |
一、 前置性法律的缺位 | 第20-21页 |
二、 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概念的涵义不明 | 第21-23页 |
第二节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及其认定 | 第23-29页 |
一、 国外法律对相关概念的规定 | 第23-24页 |
二、 应以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加以明确 | 第24-25页 |
三、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范畴 | 第25-29页 |
第三章 犯罪主体范畴解释的问题及对策 | 第29-37页 |
第一节 本罪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 第29-31页 |
一、 现行刑法犯罪主体中“等”字的解释争议 | 第29-30页 |
二、 司法实践多现“等外主体”涉嫌本罪 | 第30-31页 |
第二节 刑法应适当扩大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 第31-37页 |
一、 《通知》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 第31-32页 |
二、 我国刑法中本罪犯罪主体的应有范围 | 第32-37页 |
第四章 缺乏具体入罪标准的问题及对策 | 第37-44页 |
第一节 “情节严重”具体标准的缺失 | 第37-39页 |
一、 “情节严重”在本罪中的定位 | 第37-38页 |
二、 “情节严重”具体标准亟待出台 | 第38-39页 |
第二节 应以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 第39-44页 |
一、 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类型 | 第39-42页 |
二、 “情节严重”具体标准的建议 | 第42-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7-48页 |
后记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