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序言 | 第9-10页 |
一、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司法处置现状 | 第10-14页 |
(一)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11-12页 |
1.曾智峰盗卖QQ号案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11页 |
2.判决理由及理论依据 | 第11-12页 |
(二)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 | 第12页 |
1.陶某盗卖游戏装备构成盗窃罪 | 第12页 |
2.判决理由及理论依据 | 第12页 |
(三)将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 第12-14页 |
1.祁建等盗窃游戏装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13页 |
2.四被告盗卖“魔石”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 第13-14页 |
二、盗窃虚拟财产定罪观点的评述 | 第14-19页 |
(一)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第14-16页 |
1.QQ号码不能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中的“信件” | 第15页 |
2.盗窃QQ号码不属于“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 第15页 |
3.盗窃QQ号不具有侵害他人通信内容的主观目的性 | 第15-16页 |
(二)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计算机犯罪 | 第16-19页 |
1.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16-17页 |
2.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17页 |
3.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第17-19页 |
三、盗窃虚拟财产应认定为盗窃罪的论证 | 第19-27页 |
(一)反对以盗窃罪定罪的观点综述 | 第19-21页 |
1.虚拟财产不具备盗窃罪对犯罪对象的基本要求 | 第19页 |
2.虚拟财产归属争议的限制 | 第19-20页 |
3.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难 | 第20页 |
4.网络虚拟行为不受刑法规制 | 第20-21页 |
(二)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理论依据 | 第21-22页 |
1.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 | 第21页 |
2.盗窃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 第21-22页 |
(三)认定为盗窃罪的具体适用 | 第22-27页 |
1.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 第22-25页 |
2.多次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 第25页 |
3.盗窃虚拟财产中的罪数问题 | 第25-27页 |
结语 | 第27-28页 |
参考文献 | 第28-30页 |
致谢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