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审视 | 第11-28页 |
一、立法及司法现状 | 第11-12页 |
(一) 立法现状 | 第11页 |
(二)司法现状 | 第11-12页 |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12-22页 |
(一)立法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不确定 | 第15-16页 |
(二)存在二审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的情形 | 第16-17页 |
(三)部分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过多 | 第17-18页 |
(四)现行考评机制不合理 | 第18-19页 |
(五)发回重审制度与民事诉讼法部分基本原则相悖 | 第19-21页 |
(六)发回重审内部指导函缺乏合理性,立法对重审规定过于简略 | 第21-22页 |
三、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22-28页 |
(一) 司法理念的滞后 | 第22-23页 |
(二) 立法规定上的缺失 | 第23-24页 |
(三) 司法实践中的不当适用 | 第24页 |
(四) 错案认定、考评机制不合理 | 第24-26页 |
(五)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正确的引导与规范 | 第26页 |
(六) 独立审判及司法权威的缺失 | 第26-28页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应有价值与功能 | 第28-38页 |
一、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应有价值 | 第28-33页 |
(一)公正价值 | 第28-31页 |
(二)效率价值 | 第31-32页 |
(三)程序安定价值 | 第32页 |
(四)程序自由价值 | 第32-33页 |
二、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应有功能 | 第33-38页 |
(一)纠错功能 | 第34页 |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功能 | 第34-35页 |
(三)对一审法院进行监督的功能 | 第35-36页 |
(四)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 | 第36-38页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 第38-46页 |
一、“发回”阶段即上诉审阶段的完善 | 第38-42页 |
(一)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 第38-40页 |
(二)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第40-41页 |
(三)当事人放弃程序异议权的,不应因此发回重审 | 第41-42页 |
(四)取消内部指导函制度 | 第42页 |
(五)因程序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也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 第42页 |
二、“重审”阶段的完善 | 第42-44页 |
(一)明确规定重审的审理方式和范围 | 第42-43页 |
(二)有益的尝试发回重审案件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审理的机制 | 第43-44页 |
(三)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提高诉讼效率 | 第44页 |
三、另一种思考——提高一审审判质量 | 第44-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1页 |
后记 | 第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