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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完善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审视第11-28页
 一、立法及司法现状第11-12页
  (一) 立法现状第11页
  (二)司法现状第11-12页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12-22页
  (一)立法关于发回重审的标准不确定第15-16页
  (二)存在二审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的情形第16-17页
  (三)部分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过多第17-18页
  (四)现行考评机制不合理第18-19页
  (五)发回重审制度与民事诉讼法部分基本原则相悖第19-21页
  (六)发回重审内部指导函缺乏合理性,立法对重审规定过于简略第21-22页
 三、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22-28页
  (一) 司法理念的滞后第22-23页
  (二) 立法规定上的缺失第23-24页
  (三) 司法实践中的不当适用第24页
  (四) 错案认定、考评机制不合理第24-26页
  (五)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正确的引导与规范第26页
  (六) 独立审判及司法权威的缺失第26-28页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应有价值与功能第28-38页
 一、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应有价值第28-33页
  (一)公正价值第28-31页
  (二)效率价值第31-32页
  (三)程序安定价值第32页
  (四)程序自由价值第32-33页
 二、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应有功能第33-38页
  (一)纠错功能第34页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功能第34-35页
  (三)对一审法院进行监督的功能第35-36页
  (四)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第36-38页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第38-46页
 一、“发回”阶段即上诉审阶段的完善第38-42页
  (一)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第38-40页
  (二)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40-41页
  (三)当事人放弃程序异议权的,不应因此发回重审第41-42页
  (四)取消内部指导函制度第42页
  (五)因程序原因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也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42页
 二、“重审”阶段的完善第42-44页
  (一)明确规定重审的审理方式和范围第42-43页
  (二)有益的尝试发回重审案件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审理的机制第43-44页
  (三)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提高诉讼效率第44页
 三、另一种思考——提高一审审判质量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1页
后记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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