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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的概况第8-12页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的简介第8-9页
  一、《鹿特丹规则》制定的背景与过程第8页
  二、《鹿特丹规则》制定目的第8-9页
  三、《鹿特丹规则》生效条件第9页
  四、《鹿特丹规则》内容第9页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特点第9-12页
  一、适用范围扩大到包含海运的"门到门"运输第9页
  二、体系庞大,内容覆盖面广,在内容上突破现有海运公约第9-10页
  三、立足当今客观水平,构建全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第10-11页
  四、有针对性地对航运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出解决对策第11页
  五、关注航运与贸易的"接口"问题,引入了相应的制度第11-12页
第二章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第12-14页
 第一节 中国海商法的概念第12页
  一、海商法的概念第12页
  二、我国《海商法》的历史与特点第12页
 第二节 《海商法》的宗旨和主要内容第12-14页
  一、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第13页
  二、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第13-14页
第三章 我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冲突的具体表现第14-42页
 第一节 两法的法条比较第14-25页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转变要求我们"被适应"第25页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在运输合同中有关当事人的界定不同第25-26页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调整区域不同第26-27页
 第五节 《鹿特丹规则》新创"电子运输记录"第27页
 第六节 《鹿特丹规则》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27-28页
 第七节 增加承运人管货义务第28页
 第八节 延伸承运人适航义务第28-29页
 第九节 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第29-30页
 第十节 新创设"履约方"(含海运履约方)第30-31页
 第十一节 在托运人概念中排除了"实际托运人"第31页
 第十二节 新增加了单证托运人第31-32页
 第十三节 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区别第32-33页
 第十四节 无单放货第33-37页
 第十五节 关于批量合同第37-40页
 第十六节 其他第40-42页
第四章 我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的协调第42-45页
 第一节 我国对与《鹿特丹规则》之间冲突的政策性考虑第42-43页
 第二节 国际社会对《鹿特丹规则》的整体反应第43-45页
结语第45-46页
注释第46-49页
参考文献第49-51页
致谢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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