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9页 |
第一章 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 第9-14页 |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 | 第9-10页 |
(一) 概念与特征 | 第9-10页 |
(二) 法律应对: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第10页 |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 第10-14页 |
(一) 含义 | 第10-11页 |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制度价值 | 第11-12页 |
(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具体运作 | 第12-14页 |
第二章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第14-25页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体例 | 第14-18页 |
(一)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 第14-15页 |
(二)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范围的比较 | 第15-17页 |
(三)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条件的比较 | 第17-18页 |
(四)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比较 | 第18页 |
二、关于美国OPIC的讨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18-25页 |
(一) OPIC成立的背景 | 第18-19页 |
(二) 关于OPIC作用的共识 | 第19-20页 |
(三) 对OPIC作用的有关争论 | 第20-23页 |
(四) 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发展的启示 | 第23-25页 |
第三章 代位权 | 第25-40页 |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事实依据 | 第25-27页 |
(一) 国家的属人管辖权 | 第26页 |
(二) 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 | 第26-27页 |
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 第27-30页 |
(一) 依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 第27-30页 |
(二) 依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原则来行使代位求偿权 | 第30页 |
三、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主体关系——三方主体关系 | 第30-33页 |
(一) 投保人与东道国 | 第31页 |
(二) 投保人与承保人 | 第31-32页 |
(三) 承保人与东道国 | 第32-33页 |
四、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阻却因素——与东道国法律救济的关系 | 第33-40页 |
(一) 双边投资保证制度下的代位求偿权与东道国法律救济 | 第33-35页 |
(二) 单边投资保证制度下的代位求偿权与东道国法律救济 | 第35-40页 |
第四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及具体构建 | 第40-47页 |
一、基本思路 | 第40-42页 |
(一) 国家应成为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制度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40页 |
(二) 私人投资应成为海外投资的主要承保对象。 | 第40-41页 |
(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与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相结合 | 第41页 |
(四) 利用国际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 | 第41-42页 |
二、立法构想 | 第42-47页 |
(一)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 第42-43页 |
(二) 承保的险别 | 第43页 |
(三) 被保险人(即合格投资者) | 第43-44页 |
(四) 合格投资的项目 | 第44-47页 |
第五章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比较及利用 | 第47-58页 |
一、MIGA的普遍比较优势 | 第47-51页 |
(一) 从MIGA担保业务的质量来看 | 第47-49页 |
(二) 从MIGA的争端解决能力来看 | 第49-51页 |
二、MIGA对各国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特殊比较优势 | 第51-55页 |
(一) 在适格的投资人方面 | 第51-52页 |
(二) 在适格东道国方面 | 第52-53页 |
(三) 在适格投资方面 | 第53-54页 |
(四) 在承保险别方面 | 第54-55页 |
三、MIGA机构的局限性 | 第55-56页 |
四、MIGA与其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互相补充 | 第56-58页 |
结语 | 第58-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