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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我国的立法构想

引言第1-9页
第一章 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第9-14页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第9-10页
  (一) 概念与特征第9-10页
  (二) 法律应对: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第10页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第10-14页
  (一) 含义第10-11页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制度价值第11-12页
  (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具体运作第12-14页
第二章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第14-25页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体例第14-18页
  (一)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第14-15页
  (二)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范围的比较第15-17页
  (三)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条件的比较第17-18页
  (四) 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比较第18页
 二、关于美国OPIC的讨论及对我国的启示第18-25页
  (一) OPIC成立的背景第18-19页
  (二) 关于OPIC作用的共识第19-20页
  (三) 对OPIC作用的有关争论第20-23页
  (四) 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发展的启示第23-25页
第三章 代位权第25-40页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事实依据第25-27页
  (一) 国家的属人管辖权第26页
  (二) 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第26-27页
 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依据第27-30页
  (一) 依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第27-30页
  (二) 依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原则来行使代位求偿权第30页
 三、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主体关系——三方主体关系第30-33页
  (一) 投保人与东道国第31页
  (二) 投保人与承保人第31-32页
  (三) 承保人与东道国第32-33页
 四、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阻却因素——与东道国法律救济的关系第33-40页
  (一) 双边投资保证制度下的代位求偿权与东道国法律救济第33-35页
  (二) 单边投资保证制度下的代位求偿权与东道国法律救济第35-40页
第四章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及具体构建第40-47页
 一、基本思路第40-42页
  (一) 国家应成为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制度法律关系的主体第40页
  (二) 私人投资应成为海外投资的主要承保对象。第40-41页
  (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与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相结合第41页
  (四) 利用国际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保护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第41-42页
 二、立法构想第42-47页
  (一)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第42-43页
  (二) 承保的险别第43页
  (三) 被保险人(即合格投资者)第43-44页
  (四) 合格投资的项目第44-47页
第五章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比较及利用第47-58页
 一、MIGA的普遍比较优势第47-51页
  (一) 从MIGA担保业务的质量来看第47-49页
  (二) 从MIGA的争端解决能力来看第49-51页
 二、MIGA对各国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特殊比较优势第51-55页
  (一) 在适格的投资人方面第51-52页
  (二) 在适格东道国方面第52-53页
  (三) 在适格投资方面第53-54页
  (四) 在承保险别方面第54-55页
 三、MIGA机构的局限性第55-56页
 四、MIGA与其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互相补充第56-58页
结语第58-59页
参考文献第5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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