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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中文摘要第1-8页
英文摘要第8-9页
第一章 绪论第9-10页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意义第10-12页
 2.1 行政诉讼范围的含义第10页
 2.2 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意义第10-12页
第三章 国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第12-17页
 3.1 法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2-14页
  3.1.1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第12-13页
  3.1.2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第13页
  3.1.3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第13-14页
  3.1.4 属于普通法院管辖事项的特别规定第14页
 3.2 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第14-15页
  3.2.1 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第14-15页
  3.2.2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第15页
  3.2.3 问题本身的性质不适宜司法审查第15页
 3.3 日本行政诉讼的范围第15-16页
 3.4 国外行政诉讼范围的优点第16-17页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第17-23页
 4.1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案范围的方法第17页
 4.2 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第17-18页
  4.2.1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第17-18页
  4.2.2 人身财产权标准第18页
 4.3 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第18页
 4.4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方法存在的问题第18-21页
  4.4.1 受案范围采用列举方法的不当之处第19-20页
  4.4.2 受案范围确定标准的不当之处第20-21页
  4.4.3 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不一致第21页
 4.5 现行司法解释的补救规定第21-23页
第五章 对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建议第23-39页
 5.1 内部行政行为第23-26页
  5.1.1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第24-25页
  5.1.2 法院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意义第25-26页
 5.2 抽象行政行为第26-32页
  5.2.1 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禁止诉讼的原因第27-28页
  5.2.2 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第28页
  5.2.3 通过行政诉讼审查的原因第28-29页
  5.2.4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可行性第29-30页
  5.2.5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第30-31页
  5.2.6 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方式第31-32页
 5.3 准行政行为第32-39页
  5.3.1 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异同第32-34页
  5.3.2 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第34-36页
  5.3.3 预备或者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第36-39页
结论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1页
后记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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