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 | 第9-17页 |
一、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9-10页 |
二、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与理论 | 第10-14页 |
(一) 从适用条件上看,我国刑诉法对二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况,规定的相当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 第10-11页 |
(二) 发回重审往往并不能达到让控辩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 第11-12页 |
(三) 发回重审通常耗时较长,诉讼效率低下,导致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处境进一步恶化 | 第12-13页 |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 的选择性规定,导致程序启动具体不确定性,上级法院有滥用案件发回 重审权力的可能 | 第13-14页 |
(五)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 第14页 |
三、对目前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存在问题的理论分析 | 第14-17页 |
(一) 有罪推定的意识观念根深蒂固 | 第14-15页 |
(二) 刑事二审制度功能的定位 | 第15页 |
(三) 长期受客观真实理论的影响 | 第15-17页 |
第二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相关立法例 | 第17-22页 |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基础 | 第17-19页 |
(一) 程序正义 | 第17-18页 |
(二) 实体正义 | 第18-19页 |
二、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刑事二审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19-22页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 第19-20页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 第20-21页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 | 第21页 |
(四) 小结 | 第21-22页 |
第三章 我国刑事二审中因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改进 | 第22-26页 |
一、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理由需要明确,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 第22-23页 |
二、程序性违法应当适当分流,而非一律发回重审 | 第23-24页 |
三、程序性问题发回重审需要被告人的同意,在特殊案件中,还需要有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相关措施 | 第24页 |
四、对于因程序性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一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 第24-25页 |
五、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方式应多样化 | 第25-26页 |
第四章 我国刑事二审中因实体性错误而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的改进 | 第26-28页 |
一、取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 | 第26-27页 |
二、当二审案件中出现新的事实时,需要发回重审的,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第27-28页 |
(一) 检察机关以新的证据事实提出抗诉的 | 第27页 |
(二) 被告人以新的证据事实提出上诉的 | 第27-28页 |
第五章 关于发回重审期间的羁押问题和发回重审的次数问题 | 第28-29页 |
结语 | 第29-30页 |
参考书目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