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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第9-17页
 一、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第9-10页
 二、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与理论第10-14页
  (一) 从适用条件上看,我国刑诉法对二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况,规定的相当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第10-11页
  (二) 发回重审往往并不能达到让控辩双方都满意的效果第11-12页
  (三) 发回重审通常耗时较长,诉讼效率低下,导致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处境进一步恶化第12-13页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 的选择性规定,导致程序启动具体不确定性,上级法院有滥用案件发回 重审权力的可能第13-14页
  (五)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第14页
 三、对目前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存在问题的理论分析第14-17页
  (一) 有罪推定的意识观念根深蒂固第14-15页
  (二) 刑事二审制度功能的定位第15页
  (三) 长期受客观真实理论的影响第15-17页
第二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相关立法例第17-22页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基础第17-19页
  (一) 程序正义第17-18页
  (二) 实体正义第18-19页
 二、各国家和地区有关刑事二审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第19-22页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第19-20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第20-21页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第21页
  (四) 小结第21-22页
第三章 我国刑事二审中因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改进第22-26页
 一、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理由需要明确,范围应当予以扩大第22-23页
 二、程序性违法应当适当分流,而非一律发回重审第23-24页
 三、程序性问题发回重审需要被告人的同意,在特殊案件中,还需要有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相关措施第24页
 四、对于因程序性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一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24-25页
 五、程序性违法发回重审的方式应多样化第25-26页
第四章 我国刑事二审中因实体性错误而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的改进第26-28页
 一、取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第26-27页
 二、当二审案件中出现新的事实时,需要发回重审的,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27-28页
  (一) 检察机关以新的证据事实提出抗诉的第27页
  (二) 被告人以新的证据事实提出上诉的第27-28页
第五章 关于发回重审期间的羁押问题和发回重审的次数问题第28-29页
结语第29-30页
参考书目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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