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法学各部门论文--民法论文

论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内容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部分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民法规范的本质第10-14页
 一、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概念第10-11页
 二、民法规范之本质第11-14页
第二部分 强行性规范的概念与功能第14-23页
 一、民法规范的类型与强行性规范的概念——从对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传统区分标准和“二分法”的反思入手第14-18页
  (一) 对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传统区分标准和“二分法”的反思第14-15页
  (二) 民法规范的其他类型第15-16页
  (三) 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和其他类型民法规范的关系第16-18页
  (四) 强行性规范的定义第18页
 二、强行性规范的功能第18-23页
  (一) 技术功能第18-21页
  (二) 价值与政策功能第21-23页
第三部分 民法中强行性规范的类型研究第23-35页
 一、私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与公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第23-26页
 二、一般性强行性规范与特殊性强行性规范第26页
 三、针对外部表示的强行性规范与针对内在意思的强行性规范第26-31页
  (一) 针对外部表示的强行性规范第27-29页
  (二) 针对内在意思的强行性规范第29-31页
 四、立法型强行性规范与司法型强行性规范第31-32页
 五、有自治空间的强行性规范与无自治空间的强行性规范第32-33页
 六、严格的强行性规范与衡平的强行性规范第33页
 七、根据强行性规范所负载的价值与政策而作的分类第33-35页
第四部分 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第35-42页
 一、我国实务界应摒弃法律行为“违法即无效”的错误立场第35-36页
 二、解决违法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几个“标准”第36-42页
  (一) 主给付义务违法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第36-37页
  (二) 资格违法的法律行为,如果欠缺资格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大部分主给付义务,原则上有效第37-38页
  (三) 外围事实违法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第38-39页
  (四) 某些“疑似”违法实际并未违法的法律行为,应按有效处理第39-40页
  (五) 小结——兼议所谓“取缔规定”与“效力规定”第40-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4页

论文共44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论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私法保护
下一篇: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