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部分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民法规范的本质 | 第10-14页 |
一、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概念 | 第10-11页 |
二、民法规范之本质 | 第11-14页 |
第二部分 强行性规范的概念与功能 | 第14-23页 |
一、民法规范的类型与强行性规范的概念——从对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传统区分标准和“二分法”的反思入手 | 第14-18页 |
(一) 对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传统区分标准和“二分法”的反思 | 第14-15页 |
(二) 民法规范的其他类型 | 第15-16页 |
(三) 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和其他类型民法规范的关系 | 第16-18页 |
(四) 强行性规范的定义 | 第18页 |
二、强行性规范的功能 | 第18-23页 |
(一) 技术功能 | 第18-21页 |
(二) 价值与政策功能 | 第21-23页 |
第三部分 民法中强行性规范的类型研究 | 第23-35页 |
一、私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与公法上的强行性规范 | 第23-26页 |
二、一般性强行性规范与特殊性强行性规范 | 第26页 |
三、针对外部表示的强行性规范与针对内在意思的强行性规范 | 第26-31页 |
(一) 针对外部表示的强行性规范 | 第27-29页 |
(二) 针对内在意思的强行性规范 | 第29-31页 |
四、立法型强行性规范与司法型强行性规范 | 第31-32页 |
五、有自治空间的强行性规范与无自治空间的强行性规范 | 第32-33页 |
六、严格的强行性规范与衡平的强行性规范 | 第33页 |
七、根据强行性规范所负载的价值与政策而作的分类 | 第33-35页 |
第四部分 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 第35-42页 |
一、我国实务界应摒弃法律行为“违法即无效”的错误立场 | 第35-36页 |
二、解决违法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几个“标准” | 第36-42页 |
(一) 主给付义务违法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 第36-37页 |
(二) 资格违法的法律行为,如果欠缺资格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大部分主给付义务,原则上有效 | 第37-38页 |
(三) 外围事实违法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 | 第38-39页 |
(四) 某些“疑似”违法实际并未违法的法律行为,应按有效处理 | 第39-40页 |
(五) 小结——兼议所谓“取缔规定”与“效力规定” | 第40-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