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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不完全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3句为中心

摘要第2-4页
Abstract第4-5页
导言第8-12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8页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第8-9页
    三、文献综述第9-11页
    四、主要研究方法第11-12页
第一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不完全履行中的适用模式第12-14页
    第一节“两极之道”模式第12页
    第二节“中庸之道”模式第12页
    第三节 两种模式的比较第12-14页
第二章 《合同法》第66条第3句的解释适用第14-29页
    第一节 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第14-21页
        一、部分履行第14-15页
        二、瑕疵履行第15-19页
        三、加害给付第19-20页
        四、提前履行第20-21页
    第二节 拒绝相应履行要求中的“相应”的判断第21-22页
        一、判断标准第21-22页
        二、举证责任分配第22页
    第三节 不完全履行中无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第22-27页
        一、非对价关系的义务第22-24页
        二、债务人有先履行义务第24-26页
        三、己方有违约行为第26-27页
    第四节 适用该条应把握的重点第27-29页
        一、区分义务类型第27页
        二、区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第27-28页
        三、区分债务履行是否全面第28页
        四、区分义务内容能否量化第28-29页
第三章 特殊案件的分析第29-32页
    第一节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第29页
    第二节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第29-30页
    第三节 分期付款买卖第30-31页
    第四节 继续性供给合同第31-32页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5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35-36页
后记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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