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前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的历史背景 | 第8-16页 |
第一节 协议签署的背景条件 | 第8-12页 |
一、两岸犯罪的现状及突出特征 | 第9-11页 |
二、上海市台湾违法犯罪现状 | 第11-12页 |
第二节 两岸合作犯罪打击中存在的问题 | 第12-16页 |
一、“金门协议”的缺陷 | 第12-13页 |
二、当前办理涉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第13-16页 |
第二章 协议签署对两岸合作打击犯罪产生的影响 | 第16-25页 |
第一节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鲜明特点 | 第16-19页 |
一、“协议”的技术安排和主要内容 | 第16-18页 |
二、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必要性 | 第18-19页 |
第二节 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深远影响 | 第19-22页 |
—、在共同打击互涉犯罪的重要性方面达成了共识 | 第20页 |
二、在两岸法律制度的具体比较方面加深了了解 | 第20页 |
三、在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合作的经常化方面搭建了平台 | 第20-21页 |
四、在落实两岸司法互助的操作性方面收益良多 | 第21页 |
五、在两岸司法互助原则方向性方面明确了定位 | 第21页 |
六、协议的签署在保障两岸经贸交往的正常化方面增进了共信 | 第21-22页 |
第三节 协议确立的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的原则 | 第22-25页 |
一、最大限度相互配合、提供协助原则 | 第22-23页 |
二、双重犯罪原则 | 第23-25页 |
第三章 “协议”凸显出的问题 | 第25-31页 |
第一节 两岸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别 | 第25-27页 |
一、两岸实体法上的差别 | 第25-26页 |
二、程序法上的异同 | 第26-27页 |
第二节 文书送达与形式管辖权中的疑问 | 第27-28页 |
一、文书送达中的疑问 | 第27页 |
二、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歧 | 第27-28页 |
第三节 协议签署后的工作难点 | 第28-31页 |
一、犯罪活动呈现智能化特征 | 第28-29页 |
二、赌博犯罪手段日趋恶化 | 第29-31页 |
第四章 “协议”签署后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的构想 | 第31-37页 |
第一节 组建专司合作打击犯罪职能的机构 | 第31-32页 |
第二节 充分拓宽两岸之间的交流渠道 | 第32-33页 |
第三节 构建两岸治安情报信息交换平台 | 第33-34页 |
第四节 建立两岸司法文书、证据相互承认及检验机制 | 第34-35页 |
第五节 拓展遣返的途径 | 第35-37页 |
一、所惩罚的是本国国民的犯罪 | 第35页 |
二、惩罚的罪行属本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 第35-36页 |
三、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形式是被判刑人移管 | 第36页 |
四、所执行的刑罚应同犯罪相适应 | 第36-37页 |
总结——由个案累积经验、建立互信与共识 | 第37-38页 |
注释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2页 |
后记 | 第42-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