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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12-24页
 第一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规定之缺陷研究第12-16页
  一、 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以及界定标准模糊第13-14页
  二、 公共利益界定主体不明确第14页
  三、 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间存在矛盾第14-15页
  四、 公共利益的实现缺乏程序保障--缺少事前审查和事后救济程序第15-16页
  五、 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参与程度低第16页
 第二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分析第16-20页
  一、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需要第17-18页
  二、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保护耕地的需要第18-19页
  三、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第19页
  四、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提高法律适用效率的需要第19-20页
 第三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可行性研究第20-24页
  一、 公共利益的内在属性决定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第21页
  二、 域外的相关立法实践表明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第21-22页
  三、 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水平决定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第22-24页
第二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之经验借鉴第24-32页
 第一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模式第24-26页
 第二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第26-28页
 第三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第28-29页
 第四节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必有一定的程序保障第29-32页
  一、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均有一定的认定程序第29-31页
  二、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第31-32页
第三章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实体法设计第32-40页
 第一节 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方式之选择第32-35页
  一、 概括式—不适合我国国情第32-33页
  二、 列举式—实践中难以实施第33页
  三、 概括加列举式—难以完全摈弃前两者的缺陷第33-34页
  四、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模式之选择—列举加排除式第34-35页
 第二节 立法中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第35-36页
 第三节 界定公共利益所应坚持的原则分析第36-38页
 第四节 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研究第38-40页
第四章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程序法设计第40-48页
 第一节 完善土地征收中公告程序第41-42页
 第二节 构建正当参与的听证程序第42-44页
 第三节 明确土地征收中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第44-46页
 第四节 完善公共利益的监督保障机制第46-48页
结语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2页
致谢第52-53页
附件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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