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12-24页 |
第一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规定之缺陷研究 | 第12-16页 |
一、 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以及界定标准模糊 | 第13-14页 |
二、 公共利益界定主体不明确 | 第14页 |
三、 有关公共利益的立法间存在矛盾 | 第14-15页 |
四、 公共利益的实现缺乏程序保障--缺少事前审查和事后救济程序 | 第15-16页 |
五、 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参与程度低 | 第16页 |
第二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16-20页 |
一、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需要 | 第17-18页 |
二、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保护耕地的需要 | 第18-19页 |
三、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 第19页 |
四、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提高法律适用效率的需要 | 第19-20页 |
第三节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可行性研究 | 第20-24页 |
一、 公共利益的内在属性决定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 | 第21页 |
二、 域外的相关立法实践表明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 | 第21-22页 |
三、 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水平决定对其进行界定具有可行性 | 第22-24页 |
第二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之经验借鉴 | 第24-32页 |
第一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模式 | 第24-26页 |
第二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 第26-28页 |
第三节 相关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界定主体 | 第28-29页 |
第四节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必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 第29-32页 |
一、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均有一定的认定程序 | 第29-31页 |
二、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 | 第31-32页 |
第三章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实体法设计 | 第32-40页 |
第一节 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方式之选择 | 第32-35页 |
一、 概括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 第32-33页 |
二、 列举式—实践中难以实施 | 第33页 |
三、 概括加列举式—难以完全摈弃前两者的缺陷 | 第33-34页 |
四、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模式之选择—列举加排除式 | 第34-35页 |
第二节 立法中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 第35-36页 |
第三节 界定公共利益所应坚持的原则分析 | 第36-38页 |
第四节 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研究 | 第38-40页 |
第四章 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之程序法设计 | 第40-48页 |
第一节 完善土地征收中公告程序 | 第41-42页 |
第二节 构建正当参与的听证程序 | 第42-44页 |
第三节 明确土地征收中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 | 第44-46页 |
第四节 完善公共利益的监督保障机制 | 第46-48页 |
结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2页 |
致谢 | 第52-53页 |
附件 | 第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