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英文摘要 | 第4-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基本理论 | 第10-16页 |
第一节 诉讼离婚的基本原理 | 第10-12页 |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 第10页 |
二、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区别 | 第10-12页 |
第二节 诉讼离婚标准的功能和作用 | 第12-13页 |
第三节 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例 | 第13-16页 |
一、诉讼离婚标准的表现形式 | 第13-14页 |
二、诉讼离婚标准的内容 | 第14-16页 |
第二章 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 第16-23页 |
第一节 诉讼离婚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发展概况 | 第16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6-18页 |
一、德国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6-17页 |
二、法国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7-18页 |
第三节 英美法系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8-19页 |
一、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8页 |
二、美国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8-19页 |
三、英国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9页 |
第四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9-23页 |
一、香港地区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19-20页 |
二、澳门地区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20页 |
三、台湾地区的诉讼离婚标准 | 第20-23页 |
第三章 我国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 | 第23-41页 |
第一节 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沿革 | 第23-24页 |
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学界对诉讼离婚标准的两派观点 | 第24-26页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的感情破裂的诉讼离婚标准的合理性 | 第26-29页 |
一、它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的伦理道德观 | 第26-27页 |
二、它反映了我国建国以来立法的进步历程 | 第27-28页 |
三、它顺应了当今世界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28-29页 |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缺陷 | 第29-41页 |
一、我国现行的离婚立法的规定不严谨,有诸多矛盾和疏漏 | 第29-31页 |
二、感情不能反映现阶段我国婚姻生活的全貌 | 第31-35页 |
三、感情不应成为婚姻法调整的对象 | 第35-37页 |
四、感情破裂的诉讼离婚标准不利于司法实践 | 第37-38页 |
五、感情破裂的诉讼离婚标准不利于离婚自由原则的实现 | 第38-40页 |
六、感情破裂的诉讼离婚标准不具有很好的社会导向性 | 第40-41页 |
第四章 对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在立法上的完善 | 第41-53页 |
第一节 我国的诉讼离婚的标准应为婚姻关系破裂 | 第41-46页 |
一、感情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在内涵上的区别 | 第41-42页 |
二、婚姻关系破裂比感情破裂更有法理基础 | 第42-44页 |
三、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准在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较强 | 第44页 |
四、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准有利于离婚自由原则的实现 | 第44-45页 |
五、婚姻关系破裂的标准有利于解决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 第45-46页 |
第二节 建立婚姻关系破裂的客观标准 | 第46-50页 |
一、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观方面的条件 | 第47-49页 |
二、建立婚姻关系破裂的客观标准 | 第49-50页 |
第三节 充实诉讼离婚标准在客观方面的列举式规定 | 第50-51页 |
第四节 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性规定 | 第51-53页 |
结语 | 第53-54页 |
参考文献 | 第54-57页 |
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成果 | 第57-59页 |
后记 | 第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