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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第11-21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产生的背景第11-12页
  (一)民事案件增多导致的诉讼爆炸要求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第11-12页
  (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呼吁举证时限制度的产生第12页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成第12-14页
  (一)不同定义中的相同要件第12页
  (二)不同定义中的不同要件第12-13页
  (三)笔者关于举证时限制度要件的分析第13-14页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分析第14-16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属性第14-15页
  (二)运用举证时限制度之主体的需要和目的第15页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第15-16页
 四、举证时限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第16-21页
  (一)举证时限制度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第16-17页
  (二)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第17-21页
第二章 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分析第21-31页
 一、美国之审前准备程序第21-22页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举证时限制度的有关规定第22-27页
  (一)德国的证据失权制度第22-24页
  (二)法国的证据失权制度第24-26页
  (三)日本的证据失权制度第26-27页
 三、关于域外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分析第27-31页
  (一)审前程序与证据失权的规定紧密相连第27-28页
  (二)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调查取证的权利第28页
  (三)对证据失权均作了例外规定第28-29页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有多样性第29-31页
第三章 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第31-47页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现状第31-39页
  (一)《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第31页
  (二)《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第31-34页
  (三)《举证时限通知》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第34-36页
  (四)《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第36-37页
  (五)如何认定“新的证据”的法律整合第37-38页
  (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规定第38-39页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积极效果第39-40页
  (一)提高了诉讼效率第39页
  (二)提高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第39-40页
 三、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第40-41页
  (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效力,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第40页
  (二)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第40-41页
 四、举证时限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第41-47页
  (一)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不统一第41-42页
  (二)各级法院、法官对该制度的态度不一致第42页
  (三)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过严第42-43页
  (四)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完整第43-47页
第四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之完善第47-56页
 一、在立法上统一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本身第47-51页
  (一)理顺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之日之间的关系第47-48页
  (二)整合证据是否失权的判断标准第48-49页
  (三)规定多样化的处理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后果第49-50页
  (四)重新定义新的证据的概念第50-51页
 二、设立审前程序——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制度第51-56页
  (一)规定答辩失权,使答辩失权与举证时限制度相结合第51-52页
  (二)完善证据交换程序第52-53页
  (三)规定法官的阐明权第53-54页
  (四)完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手段第54-56页
结论第56-57页
参考文献第57-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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