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 第11-21页 |
一、举证时限制度产生的背景 | 第11-12页 |
(一)民事案件增多导致的诉讼爆炸要求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 | 第11-12页 |
(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呼吁举证时限制度的产生 | 第12页 |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成 | 第12-14页 |
(一)不同定义中的相同要件 | 第12页 |
(二)不同定义中的不同要件 | 第12-13页 |
(三)笔者关于举证时限制度要件的分析 | 第13-14页 |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14-16页 |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属性 | 第14-15页 |
(二)运用举证时限制度之主体的需要和目的 | 第15页 |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 | 第15-16页 |
四、举证时限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16-21页 |
(一)举证时限制度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 第16-17页 |
(二)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17-21页 |
第二章 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21-31页 |
一、美国之审前准备程序 | 第21-22页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举证时限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22-27页 |
(一)德国的证据失权制度 | 第22-24页 |
(二)法国的证据失权制度 | 第24-26页 |
(三)日本的证据失权制度 | 第26-27页 |
三、关于域外举证时限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27-31页 |
(一)审前程序与证据失权的规定紧密相连 | 第27-28页 |
(二)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 第28页 |
(三)对证据失权均作了例外规定 | 第28-29页 |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有多样性 | 第29-31页 |
第三章 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31-47页 |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31-39页 |
(一)《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 | 第31页 |
(二)《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 | 第31-34页 |
(三)《举证时限通知》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 | 第34-36页 |
(四)《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 | 第36-37页 |
(五)如何认定“新的证据”的法律整合 | 第37-38页 |
(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规定 | 第38-39页 |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积极效果 | 第39-40页 |
(一)提高了诉讼效率 | 第39页 |
(二)提高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 | 第39-40页 |
三、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 第40-41页 |
(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效力,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 第40页 |
(二)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 第40-41页 |
四、举证时限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41-47页 |
(一)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不统一 | 第41-42页 |
(二)各级法院、法官对该制度的态度不一致 | 第42页 |
(三)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过严 | 第42-43页 |
(四)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完整 | 第43-47页 |
第四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之完善 | 第47-56页 |
一、在立法上统一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本身 | 第47-51页 |
(一)理顺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之日之间的关系 | 第47-48页 |
(二)整合证据是否失权的判断标准 | 第48-49页 |
(三)规定多样化的处理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后果 | 第49-50页 |
(四)重新定义新的证据的概念 | 第50-51页 |
二、设立审前程序——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制度 | 第51-56页 |
(一)规定答辩失权,使答辩失权与举证时限制度相结合 | 第51-52页 |
(二)完善证据交换程序 | 第52-53页 |
(三)规定法官的阐明权 | 第53-54页 |
(四)完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手段 | 第54-56页 |
结论 | 第56-57页 |
参考文献 | 第57-5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