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概述 | 第10-18页 |
一、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 | 第10-16页 |
(一)未决羁押的概念 | 第10-13页 |
(二)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 | 第13-15页 |
(三)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加以司法化的意义 | 第15-16页 |
二、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 | 第16-18页 |
(一)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主体的概念 | 第16页 |
(二)明确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主体的意义 | 第16-18页 |
第二章 关于域外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考察 | 第18-27页 |
一、逮捕的司法审查程序主体比较 | 第18-20页 |
二、未决羁押司法听审程序中的主体比较 | 第20-23页 |
三、未决羁押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主体比较 | 第23-27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羁押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主体 | 第24-25页 |
(二)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主体 | 第25-27页 |
第三章 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及理论争议 | 第27-36页 |
一、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 | 第27-30页 |
(一)因刑事拘留引起的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 | 第27-28页 |
(二)因逮捕引起的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 | 第28-29页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程序主体 | 第29-30页 |
二、关于我国未决羁押审查主体设置的评析 | 第30-32页 |
三、关于我国未决羁押审查权归属的理论争议 | 第32-36页 |
(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审查模式 | 第32-33页 |
(二)以法院为主导的审查模式 | 第33-34页 |
(三)双重审查模式 | 第34-36页 |
第四章 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 | 第36-44页 |
一、重构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 | 第36-37页 |
(一)缺乏宪法上的依据 | 第36页 |
(二)缺少分权制衡的体制 | 第36页 |
(三)现有诉讼构造影响了权力的重新配置 | 第36-37页 |
二、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第37-39页 |
(一)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必要性 | 第37-38页 |
(二)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可能性 | 第38-39页 |
三、重构我国羁押审查程序中的各项主体 | 第39-44页 |
(一)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决定权交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 | 第39-40页 |
(二)在改革的第二阶段,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决定权交由中立的法院或法官,并对配套程序加以改革 | 第40-44页 |
结论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8页 |
致谢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