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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研究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概述第10-18页
 一、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第10-16页
  (一)未决羁押的概念第10-13页
  (二)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第13-15页
  (三)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加以司法化的意义第15-16页
 二、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第16-18页
  (一)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主体的概念第16页
  (二)明确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主体的意义第16-18页
第二章 关于域外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考察第18-27页
 一、逮捕的司法审查程序主体比较第18-20页
 二、未决羁押司法听审程序中的主体比较第20-23页
 三、未决羁押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主体比较第23-27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羁押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主体第24-25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主体第25-27页
第三章 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及理论争议第27-36页
 一、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第27-30页
  (一)因刑事拘留引起的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第27-28页
  (二)因逮捕引起的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第28-29页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程序主体第29-30页
 二、关于我国未决羁押审查主体设置的评析第30-32页
 三、关于我国未决羁押审查权归属的理论争议第32-36页
  (一)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第32-33页
  (二)以法院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第33-34页
  (三)双重审查模式第34-36页
第四章 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第36-44页
 一、重构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第36-37页
  (一)缺乏宪法上的依据第36页
  (二)缺少分权制衡的体制第36页
  (三)现有诉讼构造影响了权力的重新配置第36-37页
 二、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37-39页
  (一)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必要性第37-38页
  (二)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可能性第38-39页
 三、重构我国羁押审查程序中的各项主体第39-44页
  (一)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决定权交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第39-40页
  (二)在改革的第二阶段,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决定权交由中立的法院或法官,并对配套程序加以改革第40-44页
结论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8页
致谢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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