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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质权生效要件研究--以农发行安徽分行诉张大标、长江担保公司案为例

中文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序言第8-10页
一、农发行安徽分行诉张大标、长江担保公司案第10-12页
    (一) 案情简介第10-11页
    (二) 各方观点第11-12页
    (三) 争议焦点第12页
二、质押合意成立且有效第12-16页
    (一) 质押合意须合法有效第12-15页
        1. 质押合意的内容第12-13页
        2. 质押合意的效力第13-15页
    (二) 质押合意无须特定形式第15-16页
        1. 质押合同并非质押合意的必备要件第15页
        2. 书面形式并非质押合意的必备要件第15-16页
三、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第16-22页
    (一) 保证金账户的特性第16-18页
        1. 保证金账户的概念是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的结合第17-18页
        2. 保证金账户的形态在有形和无形之间转换第18页
    (二) 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的识别方法第18-19页
        1. 实质意义上的特定化——资金用途特定化第18-19页
        2. 形式意义上的特定化——账户特定化第19页
    (三) 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的破坏第19-22页
        1. 账户变更对账户特定化的破坏第19页
        2. 账户特定化无须具备特定的外观第19-20页
        3. 账户内资金浮动不一定破坏特定化第20-21页
        4. 账户内资金无须按照比例与多项担保债权一一对应第21-22页
四、保证金账户占有转移第22-25页
    (一) 质权人实际控制账户第22-23页
    (二) 出质人以自己名义开立账户未必影响占有转移第23-25页
        1. 商业银行为质权人时的情况第23-24页
        2. 商业银行为代管人时的情况第24-25页
结语第25-26页
参考文献第26-28页
致谢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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