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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研究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序言第9-10页
一、 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概述第10-13页
 (一) 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概念的界定第10-12页
  1. 定义辨析第10页
  2. 历史渊源第10-11页
  3. 权利构成及内容第11页
  4. 与沉默权的比较第11-12页
 (二) 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价值第12-13页
  1. 人权价值第12页
  2. 控权价值第12-13页
二、 域外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考察第13-16页
 (一) 英美法系国家第13-14页
  1. 美国第13页
  2. 加拿大第13页
  3. 澳大利亚第13-14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第14页
  1. 德国第14页
  2. 日本第14页
  3. 法国第14页
 (三)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第14-15页
  1. 香港地区第14-15页
  2. 澳门地区第15页
  3. 台湾地区第15页
 (四) 国际条约规定以及国际法院实践第15-16页
 (五) 域外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对我国的启示第16页
三、 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缺失第16-21页
 (一) 我国没有确立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第16-19页
  1. 《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不是赋权规定第16-17页
  2. 《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与第 118 条相矛盾第17页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默示沉默权第17-18页
  4. 证人不享有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第18页
  5. 缺少不被迫自证其罪权益受损时有效的救济途径第18-19页
  6.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存在第19页
 (二) 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缺失的消极影响第19-21页
  1. 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第20页
  2. 无法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第20页
  3. 不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第20页
  4. 不便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第20-21页
  5. 削弱了辩护权利设置的意义第21页
  6. 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落实第21页
  7. 无法有效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第21页
四、 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确立第21-25页
 (一) 立法确立第21-22页
 (二) 建立告知权利的规则第22-23页
 (三) 立法明确侵犯该权利的后果第23-24页
 (四) 重设羁押机关的隶属关系第24页
 (五) 完善细化羁押、讯问规则第24-25页
结语第25-26页
参考文献第26-29页
致谢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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