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11页 |
Abstract | 第11-29页 |
引言 | 第29-47页 |
第一章 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语源考察及辨析 | 第47-85页 |
第一节 建筑的定义 | 第47-51页 |
第二节 对历史上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简要回顾 | 第51-61页 |
第三节 违章建筑语源探析 | 第61-66页 |
第四节 违法建筑语源探析 | 第66-70页 |
第五节 “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应统称为“违法建筑” | 第70-85页 |
一、 关于我国解放后涉及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相关文件的梳理 | 第71-79页 |
二、 应将“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的理由 | 第79-85页 |
第二章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 第85-140页 |
第一节 学界对违法建筑的定义 | 第85-99页 |
第二节 笔者对违法建筑的定义 | 第99-110页 |
第三节 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 第110-140页 |
一、 违法建筑类型化的必要性 | 第110-113页 |
二、 违法建筑的类型化 | 第113-138页 |
三、 违法建筑类型化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启示 | 第138-140页 |
第三章 违法建筑之公私法定位分析及公私权互动关系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140-294页 |
第一节 国家实行建筑管制的必要性分析 | 第140-151页 |
一、 用地审批及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第145-147页 |
二、 规划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第147-149页 |
三、 建筑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第149-151页 |
第二节 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建筑管制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有关规定 | 第151-171页 |
一、 新加坡 | 第151-154页 |
二、 德国 | 第154-156页 |
三、 法国 | 第156-159页 |
四、 澳门 | 第159-163页 |
五、 香港 | 第163-168页 |
六、 台湾 | 第168-170页 |
七、 本节小结 | 第170-171页 |
第三节 违法建筑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171-189页 |
一、 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 | 第171-173页 |
二、 违法建筑是民法上之物 | 第173-178页 |
三、 违法建筑是民法上之不动产 | 第178-183页 |
四、 违法建筑有价值是社会财富 | 第183-187页 |
五、 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有益性 | 第187-189页 |
第四节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之启示 | 第189-197页 |
一、 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公私法联合规制 | 第194-195页 |
二、 要对进行违法建筑的阶层进行利益分析及原因分析 | 第195-197页 |
三、 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 第197页 |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197-212页 |
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第197-204页 |
二、 公私法之互动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204-212页 |
第六节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212-289页 |
一、 公权与私权的相关理论 | 第212-220页 |
二、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 第220-226页 |
三、 公权与私权关系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226-289页 |
第七节 诺齐克最小国家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和处理的启示 | 第289-294页 |
一、 应明确国家机关在违法建筑处理中的基本职责 | 第290-291页 |
二、 应按“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式来处理违法建筑 | 第291-292页 |
三、 应根据持有正义的理论对违法建筑处理方式进行优化 | 第292-294页 |
第四章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问题研究 | 第294-442页 |
第一节 建筑物财产权的重要意义 | 第294-297页 |
第二节 土地的属性分析以及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 第297-319页 |
一、 土地的属性分析 | 第298-301页 |
二、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之相关问题 | 第301-309页 |
三、 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 第309-319页 |
第三节 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及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 | 第319-341页 |
一、 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 第319-328页 |
二、 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 | 第328-341页 |
第四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权利客体与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关系 | 第341-346页 |
第五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比较法分析 | 第346-359页 |
一、 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 第346-353页 |
二、 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及态度 | 第353-359页 |
第六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几种理论观点及其评析 | 第359-387页 |
一、 无所有权说 | 第359-361页 |
二、 占有说 | 第361-375页 |
三、 动产所有权说 | 第375-381页 |
四、 不完全所有权说 | 第381-385页 |
五、 不动产所有权说 | 第385-387页 |
第七节 应当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及理由 | 第387-434页 |
一、 应当赋予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 | 第388-403页 |
二、 肯认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诸多理由 | 第403-434页 |
第八节 对几种观点的澄清 | 第434-442页 |
一、 权利取得规则与权利限制规则之间的关系 | 第434-436页 |
二、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一体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第436-438页 |
三、 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不等于鼓励违法建筑 | 第438-439页 |
四、 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与民法之让与所有权应予补偿的原则不违背 | 第439-442页 |
第五章 对构建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五点建议 | 第442-470页 |
第一节 应准许违法建筑移转 | 第443-451页 |
一、 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对城市建设及城市更新有利 | 第444-446页 |
二、 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 第446-449页 |
三、 在健全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允许移转不会助长违法建筑的产生 | 第449-450页 |
四、 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利于征税从而对违法建筑形成遏制 | 第450-451页 |
第二节 应构建违法建筑登记制度 | 第451-461页 |
一、 对违法建筑登记利于维护财产秩序及交易安全 | 第452-455页 |
二、 允许登记是违法建筑类型化及违法建筑处理方式的配套措施 | 第455-458页 |
三、 允许登记是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管理和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需要 | 第458-460页 |
四、 不允许违法建筑登记将对违法建筑的产生构成激励 | 第460-461页 |
第三节 应当对违法建筑征收相关税费 | 第461-465页 |
一、 征税对违法建筑的建设及持有能形成扼制 | 第463-464页 |
二、 对违法建筑征税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 第464-465页 |
第四节 应当引入刑罚治理违法建筑行为 | 第465-468页 |
第五节 应加强建筑管制及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 第468-470页 |
参考文献 | 第470-505页 |
后记 | 第505-509页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第509页 |